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21,“空白公函”搞违规吃喝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17:30:40

导读: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21," Blank 公函"搞违规吃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日发布第三批执法指导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重点针对公务接待中的“吃公函”、损害群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21," Blank 公函"搞违规吃喝。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近日发布第三批执法指导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重点针对公务接待中的“吃公函”、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摊派”、组织审查性质认定、做好容错、责任减免等问题。,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规范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

据了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深入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狠抓提高业务指导质量和效率,构建常态化指导案例收集整理机制。在对各地提供的材料稿进行审核论证的基础上,挖掘提炼具有指导意义的核心观点,编制了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领会指导性案例的精神要义,着力提高准确把握执纪执法标准和运用政策策略的能力,增强“三不腐”治理的实效性,充分发挥监督、保障和执行的作用,促进发展水平的提高。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重点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摊派”问题、组织审查性质认定问题、工作容错、责任减免等问题,通过生动的案例,说明论点,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规范地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姚用的是“blank 公函”报销案例。

(指导案例1号,总第8期,2022年)

[关键词:]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Blank公函";“吃公函”;被风吹烂;挪用

【纪律执法要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纪检监察机关狠抓公款吃喝等突出问题,“舌尖上的腐败”得到有效消除。然而,利用“blank 公函”、“false 公函”搞非法吃喝,“一信多”等隐形变异问题开始抬头。用“blank 公函”报销个人费用,本质上是一个贪污挪用的腐败问题,已经每况愈下,必须下大力气整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要不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严肃整治公务接待中的“吃公函”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从政治上看待和把握,深刻认识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同根同源。不正之风滋生和隐藏腐败,腐败行为助长和加剧不正之风,甚至催生新的作风问题。他们要坚持廉洁纪律,坚持从严从紧、毫不动摇,争取反复持之以恒、坚持到底,以正风肃纪、严明党的纪律。

[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

姚某,中共党员,某省B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总支书记、支队长。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姚等人先后5次参加支队组织的超标准公务接待,饮用高档酒水,每次公务接待提供高档香烟,合计超标准支出25590元。事后,支队为处理超标公务接待费用,经姚同意,向其他单位索要“空白公函”若干张,虚构接待项目,在本单位报销上述费用25590元。2021年7月,姚使用“blank 公函”虚列接待原因和人数,在本单位报销其私人用餐费用共计4327元。2022年4月,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其违法所得4327元被责令退赔。同时,责令提供和接受超标准公务接待的姚等人,按各自份额分别退缴违纪所得共计25590元。

【指导意义】

1.准确认定利用“blank 公函”报销个人费用的问题性质。

本案处理过程中,对姚多次参加超标准公务接待活动,并同意使用“blank 公函”报销超标准公务接待费用的问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予以定性处理。但关于姚使用“blank 公函”报销个人费用,形成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应视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姚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已构成贪污罪,职务违法,不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经过分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姚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明知私人用餐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仍利用其“一把手”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使用“blank 公函”在本单位报销私人用餐费用4327元。姚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他的行为本质是化公利为私利、贪污受贿的腐败问题,已经从腐败走向堕落,应该严肃处理。鉴于其贪污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究标准,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追究其纪律责任和监督责任。

2.准确把握“吃公函”问题的主要表现和定性处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明确规定,不接受公函的公务活动。“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接待单位只能安排一次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发送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根据上述规定,“无函不接待”、“无函不报销”成为公务接待中的“硬杠杠”。但与此同时,党员中也有一些干部利用公函“做文章”,搞违规吃喝。实践中,对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的定性处理,通常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是没有公函接待,即接待单位接待未出具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用公款支付接待费用。这类问题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和“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有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进行定性处理,涉及费用予以处理。

二是“一信多吃”,即同一接待单位为公务活动出具公函复印件的来访人员安排几次工作餐。此类问题钻了公务接待活动的“空子”,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予以定性处理。其中,所涉费用,除正常接待费用外,其余均属于违纪所得,应责令退赔。

三是通过使用“blank 公函”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发放补贴,解决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费用。一方面,套取资金行为本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套取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解决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费用,也违反了“党政机关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等规定。鉴于上述两种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套取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违纪行为的支出。在执法实践中,通常是“二选一”,即根据套取资金后违纪行为的性质,分别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需要指出的是,套取资金后,拟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接待、公款旅游等违纪行为,但尚未实施就已被查处。因为后续的违纪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套取资金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二选一”的原则,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追究纪律责任。对此类问题中收取的资金,根据是否实际用于违纪行为,责令退赔或相应纠正。

上述三种情形,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监管责任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实际提取资金后,拟用于违法活动,尚未实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此外,在实践中也发现一些单位由于业务经费紧张等原因,使用“blank 公函”提取资金用于正常公务支出。我们认为,这种行为看似“情有可原”,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实际上属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追究监管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处理。

3.严肃追究“吃公函”问题中其他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监督责任

在“吃公函”问题中,除了违规提供公务接待的责任人,还包括被接待方、违规提供“空白公函”的责任人等。对于这些责任人,要准确认定其性质和责任,并根据其具体行为进行妥善处理。

1.对不接受公函接待或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的人员,视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并责令其按份额退赔违纪款。需要追究监管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二、对违反规定向其他单位提供“blank 公函”的人员,应当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视为违反工作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追究监管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相关术语]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的;

(三)截留应当拨付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拒绝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禁止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五十八条(四)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项目支出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辞退或者降级。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没收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和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责令退赔。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日)

第五条第2款。确需接待公务出行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送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七条第一款的接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控制接待审批,对可以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接待没有公函的官方活动或访客。

第十条第一款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不足10人的,陪同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发送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应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用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数据进行会计核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检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条第一款,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规定自定薪酬或者超额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学习培训、调查研究、职工休养等名义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和下属单位组织的检查活动,并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洽谈、招商、展览等名义用公款出国旅游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战、办公室工作等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2020年6月20日)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职人员非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个人财产,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以外,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返还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应当依法返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返还或者无法返还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腐败和贿赂;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发放工资或者津贴、补贴、奖金;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和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开支公款的。

第三十九条(四)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四)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的;

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影响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21,“Blank 公函”从事违规吃喝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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