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范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附赠送全套公司合伙协议及公司章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0 22:13:54

导读:公司章程范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整套公司合伙协议及公司章程这个例子是根据《公司法》总则和公司概况设计的。仅供参考。请在起草公司章程时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修

公司章程范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整套公司合伙协议及公司章程

这个例子是根据《公司法》总则和公司概况设计的。仅供参考。请在起草公司章程时根据公司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于200年XX月XX日,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北里乙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橡胶及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修;服装和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加工;经济咨询服务(经营期限涉及专项审批的,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综合贸易公司出资6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3%。

出资方式货币

XXXX出资5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6.7%。

其中:实物70万元,现金490万元。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推选代表出席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者监事;

(4)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取得和转让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符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应当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通过;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长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和批准主席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长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受委托人应全面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成员7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主席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检查股东大会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和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该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该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和其他董事轮流召集和主持会议。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出席,受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限。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若干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作为无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长、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长、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列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他可以在任期届满时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提交董事会任免。

(五)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该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送交全体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第公司章程条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第公司章程条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章XI股东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根据需要或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化,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须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各方投资者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一份,公司一份,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

Xxxx中心,

Xx综合贸易公司

Xx,xx,xx,2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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