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城管的最佳办法是什么,最高罚10万元!武汉城管通报10起典型案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0 16:10:49

导读:处理城管最好的方法是什么?最高罚10万元!武汉城管通报10起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燃气事故19起,其中建设工程引起的管道损坏事故7起,室内燃气安全事故12起,严重影响城市安

处理城管最好的方法是什么?最高罚10万元!武汉城管通报10起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燃气事故19起,其中建设工程引起的管道损坏事故7起,室内燃气安全事故12起,严重影响城市安全运行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15日,为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杜绝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我们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武汉城管通报了近年来10起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野蛮施工损坏了天然气管道

2022年5月11日,湖北春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子岭东街与光谷四路交叉口西北角施工作业时,损坏de110市政燃气管道,危及管网运行安全。据执法人员介绍,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2022年4月20日,武汉鸿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光谷三路崇化新通科技园旁施工,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施工区域燃气管道损坏,危及管网运行安全。

2022年1月4日,中国机械第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未与燃气公司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况下,在未来路延长线东湖科学城核心区附近进场施工两天,不合规施工行为危及燃气管道安全。

据执法人员介绍,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规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对这两家公司分别处以3.7万元的罚款。

2021年9月14日,武汉利港丁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纱帽街道育才路336号西侧非法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挖掘作业,在该处挖掘天然气管道,危及管网运行安全。执法人员称,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使用明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罐装不安全的钢瓶

2022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在马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灌装间扫描118个真瓶二维码信息时,发现其中11个真瓶已超过检验期,且已灌装气体。执法人员介绍,这种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充装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江夏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7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

2022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武汉民生优能火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检查燃气用户室内燃气设施的次数仅占用户档案的71.7%。

据执法人员介绍,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江岸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向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馆供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方储存燃气。

2022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在古田五路、解放大道、宝丰街三个商业气田检查中,发现无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存在燃气安全隐患。武汉民生优能活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仍向该商业用户供应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反了“/[K2/]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应桥口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3万元的罚款。

当日,执法人员发现湖北瑞龙石化有限公司将军三路供应站一活动板房大门紧锁,窗户用防偷窥膜封闭。经现场搜查,该活动板房非法储存气瓶,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储气场所储存气体,其行为违反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方储存燃气."东西湖区城管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的。

2022年8月9日,执法人员发现杨某利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私房及仓库内非法储存大量瓶装燃气,共计123支。

执法人员称,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新洲区城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对杨某丽予以行政拘留5日。

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

2019年1月25日,杨某杰私自接受涉案小区业主郑的委托,在未向燃气公司提出正式申请的情况下,私自改装其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燃气管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执法人员介绍,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规定。因本案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武昌区城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经法院生效判决,杨某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被免予刑事处罚。

武汉城管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10起典型案例暴露了我市燃气领域存在的违法建设、无证经营、违规供气等诸多典型问题。全市城管系统将以此为戒,加强日常行政检查和处罚力度,坚决打击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燃气违法行为,同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执法工作。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必须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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