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复议法2022年实施条例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号
行政复议法2022年实施条例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号总统令颁布。
它将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处理或者转交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建议;
(六)办理因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的复议决定依法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解除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取财物、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核发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相关事项,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而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违法的。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也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审查规定: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
前款所列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规章的审查应根据法律行政规章进行。
第八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不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其他处理不服的,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行政申请复议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财政、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不服行政的复议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终局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机构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个人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理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本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对行政的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其他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接受移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再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复议超过行政。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也可以直接接受。
第二十一条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是,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复议机关行政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依法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理由后可以撤回;若行政的复议申请被撤回,则行政的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规定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七日内移送主管行政机关,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暂停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违法,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法定程序移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处理过程中,暂停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申请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滥用权力;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妥。
(四)被申请人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决定一并申请。
申请人申请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非法集资、没收财产、征收财产、分摊费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决定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同时返还。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产资源、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如不服行政的复议决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的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不满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的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的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提起诉讼、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终局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被责令受理后仍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行政;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就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碍、变相阻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的纪律处分。对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的纪律处分;经责令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无正当理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申请人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和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五日”和“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本法施行前颁布的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宣传部
总结:以上内容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行政/[/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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