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过桥资金,原始系列九的法律风险| 过桥资金——私募基金的犯罪风险(九)曾几何时,私募管理人使用过桥资金垫资成功备案的情况非常普遍。从去年4月份开始,随着监管部门有针对性的
过桥资金,原始
——私募基金的犯罪风险(九)
曾几何时,私募管理人使用过桥资金垫资成功备案的情况非常普遍。
从去年4月份开始,随着监管部门有针对性的政策出台,新注册的私募管理人以过桥资金作为实收资本的空间大幅压缩,对主营业务为提供过桥资金的“注册公司”的业务流量造成较大冲击。
但在实际操作中,过桥资金在很多行业被广泛使用,在私募机构的注册中也存在变相的情况。私募行业过桥资金的合法性以及法律风险的存在也是一些私募管理人长期困惑的问题。本周,我们来讨论相关话题。
基于问题开始讨论吧。
2.使用过桥资金作为注册私募机构是否涉嫌抽逃出资罪?
3.过桥资金提供者是否有法律责任?
先说第一个问题。过桥资金合法吗?
就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而言,“过桥资金”是没有规定的。
例如,在过桥资金被广泛使用的贷款展期业务中,《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贷款展期的方式和操作进行限制,也未明确限制过桥资金的使用。
此外,政府部门对过桥资金的使用也给予了积极的引导和认可。比如国家发改委在各地促进民间投资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肯定了过桥资金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而且政府机构也建立了相关制度,试图将政府主导的过桥 lending 资金池纳入其中,促进小微企业融资,保证其正常运营。
从私法理论上讲,法无禁止即可为,企业和个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置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是合理的。
过桥资金是资金的一种操作方式,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禁止过桥资金的存在。
第二个问题是,使用过桥资金作为注册私募机构是否涉嫌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抽逃出资罪”,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是“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过桥资金的短期融资性质决定了其抽逃速度快。
从过桥资金的使用情况来看,大部分不超过6个月,甚至以天计算。
过桥资金很少涉及抵押、质押等担保,而且比较急,所以融资成本很高。年化利率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几倍,月息通常超过4%,有的按日息计算。
为降低使用成本,保荐人将在私募管理人注册成功后尽快退出过桥资金。
利用过桥资金登记设立私募机构,客观上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够不够罪?别担心,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2013年《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刑法中仍然保留了抽逃出资罪。
然而,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做出了立法解释,指出“抽逃出资罪”仅适用于实行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其中,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有27类,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这里所说的“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公募,不包括私募。
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在已注册的私募机构中使用过桥资金,然后过桥资金快速撤回,由于私募机构未纳入法定实缴登记制度,私募机构的发起人、股东也不会涉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抽逃出资”罪。
此外,私募行业广泛使用的参考标准,即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收资本不低于250万元,只是私募行业在实践中根据“中基政策”推导出的“性价比”的合理模型,并不是法定标准。也就是说,遵循这个标准并不违法,也不会涉及处罚,但会严重影响私募机构在中基协备案的成功率。
3三
第三个问题,过桥资金提供者是否有法律责任?
2011年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以资金的名义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公司成立后提取发起人的出资偿还第三人。发起人按照上述约定抽逃出资偿还第三人的,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共同承担因发起人抽逃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过桥资金提供人为第三人,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过桥资金提供人因抽逃出资而连带承担发起人或者股东的相应责任。
然而,最高法院在2014年删除了第15条。那么过桥资金提供者安全吗?答案也是否定的。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推导出过桥资金提供人支付资金并协助股东抽回出资的,与已抽回出资的股东构成共同侵权,过桥资金提供人应当在协助已抽回出资的股东的范围内,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的司法案例也有过,如苏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最高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北京某信息服务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北京某生物工程集团公司纠纷案((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4642号)。
对于私募机构的发起人和股东而言,虽然使用过桥资金不会构成抽逃出资罪,但仍将承担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且大概率不会被中基协登记备案。
对于过桥资金提供者,可以与私募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承担侵权补充责任。
另外过桥资金的高融资成本也涉嫌高利贷,这种经营模式可能会被后续的司法解释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在此,笔者建议私募机构的注册流程应远离过桥资金,运营公司应远离私募行业,以规避法律风险。
PS:侯海东先生和撒姐是同一个团队的合伙人,共同为金融科技创业者提供法律“金马甲”的事务所服务。
肖飒,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务者,知名律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100人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信部信息中心《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未央网最佳专栏作者,互金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肖飒,垂直“金融科技”深度法律服务商,知名律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金融科技与共享金融百人会论坛首批成员,人民创投区块链研究院委员会特聘委员,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2018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编写委员会委员。被评为五道口金融学院Weiyang.com最佳专栏作家,金木通讯社、巴比特、财新、证券时报、新浪财经、凤凰财经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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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过桥资金的原创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资金过桥是什么意思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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