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自什么起施行,擅自从事网络出版并传播有害内容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4 20:45:56

导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自实施以来,未经授权从事网络出版传播有害内容。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文化旅游局执法大队成功查处一起未经批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出版、传播含有淫秽有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自实施以来,未经授权从事网络出版传播有害内容。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文化旅游局执法大队成功查处一起未经批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出版、传播含有淫秽有害社会公德内容的网络出版物案件。

经查,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APP内以“真人漫画”、“真人图画书”等形式发布网络出版物39种、视听节目12个互联网。

其中,4种网络出版物含有血腥、恐怖、低俗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禁内容;其他2 互联网视听节目含有儿童淫秽、低俗等危害社会公德的禁止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嘉定区文化旅游局执法大队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删除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并处罚款31000元。

新闻链接

网络发布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第七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忍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节选)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条例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视听节目信息网络传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

未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播放的视听节目应当至少完整保存60天。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和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引诱未成年人犯罪和夸大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公民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来源:上海市扫黄办公室

总结:以上内容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自实施以来,未经授权从事有害内容的网络发布和传播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希望你能了解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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