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办卡充钱商家跑路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21:20:13

导读:12315,办卡充钱商家跑路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新闻媒体办公室来自:人民法院新闻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

12315,办卡充钱商家跑路

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新闻媒体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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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游泳卡、美容院卡...

你生活中有各种会员卡吗?

签帐卡消费是否存在隐藏的商家陷阱?

你手里的预付卡合规吗?

12月28日18:30,人民法院新闻媒体总部邀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牛玉舟法官

,请自便

#避免用卡指南#

直播间,为网友解答

预付式消费涉及的法律问题

,讲解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不让消费者落入商家的陷阱。

直播时长30分钟,在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微信视频号、头条号、田萍阳光APP同步进行。累计观看量达到1万,直播话题#美发卡套路有多深#阅读15万,获得了不错的反响。

想必没有人会对预付卡消费感到陌生。从理发店、水果店的小额充值,到培训机构、婚姻介绍所的大额充值,商家打着最大优惠的旗号,以铺天盖地的宣传吸引消费者先付款再消费。消费者往往很难抵挡“充值越多,送的越多”的诱惑,于是干脆给卡充值,这是很常见的预付费消费套路。然而,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办卡容易退款难。

预付款被浪费了,

遇到霸王条款,

其他加盟商用不了,

商家消失跑路,

企业负责人是看不见的...

这种消费模式由于责任监管不到位、信息不透明等多种原因,存在诸多隐患。

供应新鲜干货

问题1:

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法官:

目前,预付式消费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形式,尤其是在美容美发、休闲健身、教育培训等基础领域,甚至家政服务、洗衣保洁、生鲜果蔬等领域。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在预先支付款项作为预付款,并获得经营者授予的某种身份(通常为会员)后,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为了长期锁定一定规模的固定消费者,尽快收回前期投入,很多商家想尽办法推广这种消费模式,按照提前量用超低折扣吸引消费者。但是,

但这种消费模式需要消费者提前支付对价,且往往支付金额较高,消费行为被“捆绑”时间较长,因此承担着较高的合同履行风险。

比如,缺乏书面合同导致关系难以认定、格式条款损害持卡人权益、经营者单方变更重要合同条款、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受到限制、经营者的“跑路”导致损失难以认定等。

问题2:

关于预付式消费卡,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持续时间

02:56

法官:

预付卡实际上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无论是服务合同还是销售合同,都要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约束,特别是合同系列的相关条款,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武器”。

商务部2012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规定预付卡发行方必须满足注册等条件;一些省份也颁布了相应的预付卡管理办法和预付费合同行为指引,如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预付卡管理条例

问题3:

不少网友回应称,从未签约办理预付卡,只是“一手交钱,一手交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是否应该订立书面合同?

法官:

法律规定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方式签订,如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定金合同等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目前没有法律明文规定预付卡属于法定合同。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应认真理解或阅读相关说明。如果没有合同或者卡面上的约定过于简单,他们应该主动要求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对模糊不清、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要坚决说“不”。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不要听信口头承诺,要以书面合同为依据,认真阅读条款,特别是服务标准、服务时间、售后服务等,并注意保留消费凭证。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应持发票(或收据)、合同、协议等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举报。

问题4:

当消费者想在某个商家消费时,往往似乎只能同意那个商家提供的消费规则。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否由商家决定?

,持续时间

00:44

法官: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预付价值凭证,可在发卡机构以外购买商品或服务。从发行机构来看,预付卡可分为金融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和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商业预付卡。后者可分为授权发卡机构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以及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的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和服务;从用户的角度来说,可以分为注册预付卡和非注册预付卡。但无论何种类型的预付卡,发卡行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合同的内容绝不能由单方决定。实践中,合同条款一般是发卡机构事先拟定好的,也就是法律上常说的格式条款。这时,

消费者应当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对排除或者限制其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慎重考虑。如果不同意运营商的条款,一定要坚决说不。

问题5:

在商家促销场合,不乏“充值xx万免费获得xx万”的活动。预付卡充值这么高的金额法律允许吗?预付卡的储值有限制吗?

法官:

2012年,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

单用途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问题6:

消费者可以随时查询预付卡的消费明细和余额吗?

法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购买预付卡后,消费者与发卡机构建立了合同法律关系。发卡机构如果要收取相关费用,至少应该就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提前向消费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还有权查询消费明细和余额。实践中,预付卡一方面具有使用灵活、支付便捷的优势,但另一方面,在各种利益因素的驱动下,一些运营机构挪用、侵占消费者资金,或巧立名目收取额外高额费用。特别是很多预付卡都没有标注有效期,消费者在使用时容易忽略有效期的限制,从而为发卡机构盗用资金提供了借口。相应的投诉和纠纷时有发生,成为消费者、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乃至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于超过有效期的预付卡,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继续使用,不得随意占用卡内余额。

问题7:

很多消费者在理发店和健身房都遇到过一个很困扰的事情,就是过度促销,有时甚至是强制消费。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持续时间

00:48

法官:

首先,消费者有拒绝权,该权利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有权自主比较、鉴别和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其次,经营者被强迫消费时,在民事上,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强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等相关理由,撤销之前的交易;行政上,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刑事上,经营者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即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问题8:

在过去的一年里,“冷静期”似乎成了一个热词。2021年1月1日在上海市推广实施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规定了“健身卡冷静期”。今年,北京市还就《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办理健身卡有7天的冷静期。如何看待「健身卡冷静期」?真的能全额退款吗?

法官:“健身卡冷静期”是指签约后7天内,消费者无需开卡使用会员服务,即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冷静期”从签约次日开始,开卡后不能全额退款。

上海地区的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前,应咨询商家是否可以使用《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2021版)》示范文本。如果他们可以使用它,他们可以享受七天的冷静期。

这一规定给了“会员”7天内“反悔”的机会,是对过去健身卡预付费制度中“退卡难、退费难”问题的回应。

健身相关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经营,提高服务水平,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等预付卡时,应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避免冲动消费。交费前,观察自己,仔细看合同,询问细节。不要轻易相信会籍顾问的口头承诺。遇到不合理待遇后主动维权。同时,要完善行业监管机制,打击违法行为,加大行业整治力度。

问题9:

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时,可能会在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合同中遇到类似的条款,如“会费不予退还”、“会员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这些条款有效吗?

法官:

健身服务合同通常采取先一次性预付款,再限期内销的形式履行。合同履行的时间跨度长且多变。为了稳定客户,经营者提供的合同文本一般都包含“会员费用不退”、“任何会员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有争议,最终解释权归健身中心所有”等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或者限制或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则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服务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负有以合理方式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会成为合同的内容。

上述条款明显限制会员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应属无效。

问题10:

很多消费者在办卡的时候是自愿付费的,但是消费了几次之后,或者因为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发生了变化,或者因为消费者自己的消费意向发生了变化,这时候就需要退款了。预付卡不管余额多少都可以随时退款吗?消费者遇到“办卡容易退卡难”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持续时间

一点十五分/一点一刻

法官:

这两个问题本质上都是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问题。为此,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是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第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终止事由出现时,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行使法定权利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履行期限届满前,经营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经营者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未履行的;(四)经营者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5)对于以债务继续履行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消费者也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写明“消费者单方面终止消费的,经营者不退还已收取但尚未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这样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我国《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预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返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未使用的服务对应的价款能否退还,退还的比例,取决于是消费者本人还是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没有违约、过错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占约定总金额的比例、约定的定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问题11:

现在有些无良商家,消费者想尽办法办卡,就是为了有一天“滚钱跑路”。如果已经办理预付卡的商家即将关闭或搬迁,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持续时间

01:48

法官:

合同履行地也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经营者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地是对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行为。

如果商家搬迁距离或者搬迁后的环境影响了消费者接受的服务质量,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协商不成,或者经营者不同意解除合同,不予退款,甚至经营者倒闭,消费者找不到人,消费者可以凭借书面协议或者自己平时关注的证据向12315消费维权热线投诉,或者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举报,申请行业调解,必要时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事后救济不如事先未雨绸缪。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前,应理性消费,拒绝不必要的提前消费,并认真核查商家(营业执照期限、企业年报、舆论报道、注册资本、商家信誉等综合因素)的经营能力;办理预付卡时,尽量签订书面协议,看清楚条款,说不;在日常消费中,要注意保存证据等。

问题12:

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上海市消保委今年两次约谈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涉及虚假宣传等问题。从上海市消保委发布的提示中可以看出,上海文峰存在“以伪闭环医疗欺骗消费者信任”的风险。宣称文峰店的保健项目可以达到治病的效果。这样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禁止使用医疗用语或者容易使所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往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获得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问题13:

消费者在部分商家加盟商办理了预付卡,但在其他加盟商无法消费或退款。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其中一家加盟店办理的卡,是否应该在其他加盟店正常使用?像上海文峰这种有「加盟店」的公司,法律要求有哪些企业责任?

,持续时间

01:04

法官:

首先要明确加盟店和总店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识、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以统一的经营方式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总公司将其服务标识授权给加盟商,让加盟商利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和信誉吸引消费者在商业消费市场消费。而且在加盟商创业之前,总公司会先把自己的经验传授给加盟商,协助启动和运营。双方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实现互利的合作目标;但加盟总部因加盟性质不同,可向加盟业主收取加盟款、保证金和提成。所以加盟店和总店之间存在经营资源转移的合同关系,在这种经营中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其次,能否在总行和加盟店消费或退款,是基于双方事先的约定和承诺,以及持卡人和资金流向。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或者办卡主体不是总部,资金没有流向总部,由于总部与加盟店、加盟店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各民事主体不存在连带责任的法律情形。

大家都学会了吗?

希望这份指南能让消费者理性办卡,避免踩坑。

即使不小心踩了坑,也可以及时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12315的详细介绍,办卡充钱商家跑路。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还健身卡时打12315有用吗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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