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 in 明律司办官方网站,拆迁补偿协议里的那些“坑”。简介:在“注意:这四种征收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一文中,division 明律提到了两种常见的协议实践中的“奇怪现象”:一是
北京 in 明律司办官方网站,拆迁补偿协议里的那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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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四种征收补偿协议一定不能签!》一文中,division 明律提到了两种常见的协议实践中的“奇怪现象”:
一是补偿协议中如幽灵般神出鬼没的“空白协议”;二是对政府一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格式条款协议。尽管专业征收律师一再告诫广大被征收人不要签订此类协议,但实践中此类情况仍屡有发生。似乎这个大“坑”一直都在,被征收的人一个个掉进坑里,就像老彼得·勃鲁盖尔写的《为盲人引路》。
那么,这两种现象究竟是什么“鬼”?被征收人真的躲不过去么?在这方面,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周涛表示,“空白协议”一事尽管听起来匪夷所思、难以置信,但在实践中却有很多被征收人表示遭遇了这类协议的忽悠。所谓空白协议,并不是拿过来就是一张白纸的补偿协议,但凡脑袋正常、智力没毛病的人都不会当着征收方工作人员的面在白纸上随便签字。空白协议,是说补偿协议中涉及数额、面积、数量等需要填写的横线、空格处是“空白”的。一些被征收人在这样的协议上签了字,结果导致了空白协议的产生。那为什么被征收人还没来得及填写具体内容就签了格式条款协议?大概是因为征收方在拿出空白协议时,提供了一份符合被征收方心理预期的“补充协议”或“补偿安置登记表”。在这份补充材料中,被征收人充满期待的安置房和补偿金额(金额)写得清清楚楚,完全符合被征收人的意愿和诉求。这时候被征收方的人员会告诉被征收人:这是你的补偿结果。你签这个正式协议,我们拿回去审核处理,填好之后再给你。结果被征收人信以为真,看了看其他材料的内容,签了空白协议。当收税员拿到协议时,情况可能就不一样了...这种忽悠的过程,听起来比较玄乎,其实是一种心理战。协议文本通常不会提供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一无所有。那么问题来了。一旦被征收人事后对协议约定的内容食言,强调这不是征收人当初承诺的补偿条件,更别说当初自己签的协议了,你怎么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
实际上,这很难证明。因为征收方出示的协议中横线和空格都填得很清楚,绝不是空白协议。既然被征收人智力和行为能力没有问题,协议内容“空白”的情况下,怎么可以随意签字按手印?以“空白协议”为由申请撤销补偿协议或无效补偿协议,一般比较困难。
所以明律司只能再一次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类似横线和空格里的关键信息都是空洞的补偿协议,绝对不允许在尾部签字或按指纹。不然你要因为这个原因反悔,你能说服自己吗?
然而,被征收人普遍关心的补偿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却是一个难以改变的现实。理由是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协议而非一般民事合同。协议内容本身构成了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内容,同时也构成了对被征收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约束。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通常与征收补偿方案一致,均为格式协议文本。通常,打印的零件不能修改或调整。
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实践中,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通常是被征收方逾期未交付安置房时,按照违约期限向被征收方支付一定的过渡费。这种违约责任不是很重,但通常不是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在明律划分的最后,我要提醒大家,征收补偿协议中的很多陷阱,其实都是“看人吃菜”。对于头脑清醒、法律意识强的被征收人来说,这些招数根本骗不了他们,征收人大概也不会用;对于那些在前期接触和沟通中暴露出自己这方面弱点的被征收人来说,任何文件、资料都可能因为对一些基本法律知识的无知而成为“坑”或“井”。所以被征收人需要的是提升自己,让自己变得强大,变得睿智,然后上面的战术自然会远离这样的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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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中北京那些“坑”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明律司办公的你了解北京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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