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广州市越秀区徐世强欠款1436776元以及违约金、律师费100000元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9 11:45:56

导读:广州市中院电话通知,徐世强广州市越秀区欠1436776元及违约金,律师费 10万元。被执行人徐世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1436776元及违约金律师费 10万元的义务,被广州市越秀区人

广州市中院电话通知,徐世强广州市越秀区欠1436776元及违约金,律师费 10万元。

被执行人徐世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1436776元及违约金律师费 10万元的义务,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其经常居住地为广州市区四友新。

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举报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

电话:83210145

执行案件编号(2015)穗粤法支子第6968号

申请日期:2015年7月13日

被执行人姓名:徐世强

年龄:48岁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650102196903060757

执行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5)穗粤法民三子楚308号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支付1436776元及违约金,律师费 10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7号院38号1202室

案件来源:原告蔡伟文与被告徐世强于2013年3月5日签订的协议约定,案外人李撤回(2011)穗粤法民三第1784号案上诉或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被告应当在案件判决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的人民币1436776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李的申请,自动撤回上述案件的上诉,该裁定已于2013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1,436,776元。因徐世强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粤法民三第30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被告徐世强应向原告蔡伟文支付1436776元、违约金及律师费 10万元。因徐世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

电话:83210145

联系人:梁助理

总结:以上内容为广州市区徐世强所欠广州市中院电话、1436776元欠款及律师费 10万元违约金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广州市中间人。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