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云升律师事务所名誉,土地补偿费可以用来清偿村委会所欠债务吗[基本情况]山东省虞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虞舜公司)诉济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康村委会)施工合同纠
北京云升律师事务所名誉,土地补偿费可以用来清偿村委会所欠债务吗
[基本情况]
山东省虞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虞舜公司)诉济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康村委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南康村村委会拖欠虞舜公司部分工程款,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及
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南分局村委会、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济南市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控股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了9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征地补偿安置费约定为10亩。2013年2月8日,市中控股公司与南康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济南市市中区何世礼街道办事处南康村总用地面积为南北康片区建设项目征地,总面积约2171.38亩(具体用地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实测为准);以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每亩20.2万元,补偿面积1808.48亩,共计3.65亿元(地面附着物主要有电线杆、树木、青苗、石堰、道路、水池等。).自2013年7月29日起,市中控股公司向南康村委会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款1.4亿元,其中2400多万元被法院冻结。
因不服济南中院冻结村民土地补偿费的诉讼,南康村部分村民向济南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解除对南康村委会银行存款的冻结。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土地补偿款的20%可用于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集体公益事业债务。本案所涉债务属于南康村基础设施建设产生的债务,可以用南康村委会获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的20%偿还。本案征地补偿款共计3.65亿元,法院冻结2400多万元,未达到20%的比例。因此,这一冻结并无不当。异议人辩称征地款应归包括他在内的全体村民所有,请求解除对南康村委会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无法律依据。据此,裁定驳回异议请求。
[法律分析]
第一,村民是否具有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
在部分村民申请执行异议过程中,申请人(虞舜公司)辩称,法院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南康村委会的财产,与三名异议人无利害关系,三名异议人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作为案外人,三异议人主张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中含有应分给他们的部分,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款项中哪一部分支付给了异议人,具体数额是多少。因此,异议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但在本案过程中,异议人作为南康村村民,认为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应属于包括他在内的全体村民,请求法院中止执行该款项,是主张执行标的阻止执行的权利,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所以这个村的村民如果对村委会资产冻结不满意,就有资格成为异议人。
二。土地补偿费能否支付村委会所欠债务
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土地的权属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贴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根据该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当村委会为被执行人时,未分配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可作为村委会的责任财产执行,以清偿村委会的对外债务。从理论基础上讲,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但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村委会只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即在此类案件中,表面上被执行人是村委会,土地补偿费归村委会所有,但实质上被执行人是本村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也应归农民集体所有。
但不能认为所有的土地补偿费都可以用来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否则就无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存、生产和生活。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其余可用于偿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建设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为妥善平衡被征地农民和债权人的利益,可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可用于偿还债务的比例。该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建设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即土地补偿安置费的20%可用于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
[典型含义]
土地补偿的本质是土地收益的补偿,土地收益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对土地的占有和经营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土地收益进行补偿。但土地补偿总是有限的,既保障了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比例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只能参考适用的政府规定。在没有政府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确定适当的比例,大部分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小部分用于偿还村委会所欠债务。
(文章来源:北京云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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