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民法典》解读188: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与延长(之一)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7 22:46:48

导读:关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第188号解释中“民法典”的期限、开始和延长(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部分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188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三年

关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第188号解释中“民法典”的期限、开始和延长(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部分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超过20年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决定延长。”。

这篇文章讲的是诉讼时效期,起点和延伸。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历史渊源

所谓民法的时效,是指某一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期后才会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时效是法律事实之一。

中国古代虽然有受理田宅之诉的时效,但很多人认为现代民法的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将其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民法通则》不涉及取得时效,2007年《物权法》也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虽然有学者建议规定取得时效,但“民法典”还是没有规定。

诉讼时效,在比较法上常被称为“消灭时效”,但《民法通则》延续了“诉讼时效”的称谓。包括担保法、产品质量法、海商法等。,都不叫“消灭时效”,而是叫“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二)销售不合格商品未申报的;(三)拖延或者拒绝支付租金的;(四)提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5。民法通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施行后,自1987年1月1日起,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166.民法通则施行前,民事权利被侵害二十年以上的,民法通则施行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自1987年1月1日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1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权利人因客观障碍不能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源于上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民法通则相比,该条在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三年;二、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将《民法通则》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后者主要是语言表达风格的改变,采用一种普通人更容易理解的表达方式。

普通诉讼时效期限的延长,主要是由于近年来社会生活的深刻变革,交易方式和类型的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复杂。要求债权人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权利过于草率,为了有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适当延长。

而且,对于《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由于其期限过短,大多数学者的建议都没有规定,甚至对人身伤害规定了十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民法典”不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一年的短期诉讼

没有规定有效期。

因此,该条规定实质上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均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三年期间。

因此,《民法通则》第136条要求对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和出售。

除非特别法有特别规定,否则该款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将适用于货物不合格未申报、租金延误或拒付、保管物灭失或毁损等四种情况。

介于。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原来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较短期限(第136条中的一年或第135条中的两年)在新法背景下有所延长。如何避免法律稳定性的问题?例如: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诉讼期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但根据本条的规定,尚未届满。“民法典”实施后,是否允许义务人援引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人和义务人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期间届满,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时效期间未届满的,适用延长后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享有诉讼时效利益,其利益不能因新法的实施而被剥夺;但与此同时,新法延长了诉讼时效期间,也会使权利人合理信赖新法的期间。因此,对于前者,应允许义务人援引《民法通则》的时效期间进行抗辩;对于后者,应使用最新的诉讼时效期间。

关于这一点,也可以从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中限制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批复》曾规定:

“民法通则施行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尚未处理的,无论被侵害人是否知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民法通则》施行之日起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重申了这一精神。

从这两个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似乎应该从“民法典”实施之日起算,适用期限为三年诉讼时效。但这样一来诉讼时效周期被大幅延长,这是不合理的。究其原因,这样的司法解释是在民法通则时代作出的,是因为民法通则之前并没有对诉讼时效进行完整的规定,社会生活中一直秉持“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适用诉讼时效并没有成为司法实践的常态。诉讼时效时期,由于法律的出台,新法统一适用而“民法典”实施时,民法通则所代表的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地位与当年不可同日而语,不应参照当年的司法解释精神。

事实上,随着合同法的颁布,技术合同法也同时废止。已废止的《技术合同法》第52条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和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四年,《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适用于其他技术合同的诉讼。所以由于合同法的实施,技术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也延长了,类似于这部法律的颁布导致的诉讼时效期限的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以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超过一年的,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以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超过两年的,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在“民法典”的背景下,更具有借鉴意义。关于诉讼时效在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中的适用,是在新的法律制度下基于义务人时效利益与权利人信赖之间平衡的适当平衡,可以为“诉讼时效”实施后民法典制度的衔接提供参考。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12号[/k1/](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民法通则施行后[/k1/]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是当事人申请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否定《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短期诉讼时效。

第二条:“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不满二年或者一年的,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期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虽然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总则》规定之前,但延续到《民法总则》生效之后,就适用新法的规定。但是,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没有延续到《民法总则》生效之后,就适用旧法的规定,故第三条规定:

“民法通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三年期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是关于时效的中止,后面会讲到。

(未完待续)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民法典”188号解释关于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期间、开始、延长(第一部分)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追诉时效司法解释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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