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三条解释规定“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三条解释规定“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第三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依法管理的原则,尊重各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意愿和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
【解读】本条是关于少数民族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语言文字。
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工作语言文字,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1991年6月19日)《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管理工作的意见语言文字(2010年5月14日)《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2日), 国家民委“十三五”规划中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1989年1月29日壮族自治区壮语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1989年7月18日壮族自治区壮语指导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通知语言文字(1992年10月22日)。 文件和会议提出的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开展少数民族工作的方针语言文字符合我国和我区的实际,是我们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和规律。本文提出了七条原则和规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指导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也是少数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语言文字(1991年6月19日)明确提出:“新时期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政策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平等原则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发展。积极稳妥地开展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和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少数民族管理工作的意见语言文字(2010年5月14日)指出:“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促进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保护、利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各族公民选择学习和使用语言文字的自由;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2日)指出:“把握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基本原则。依法办事,确保民族语言翻译工作规范有序发展;遵循规律,促进民族语言翻译科学发展;引导和促进民族语言翻译的和谐发展;因地制宜,确保民族语言翻译健康发展。”《国家民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十三五规划》(2017年3月17日)也明确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这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的指导下,把握和遵循少数民族的规律语言文字作为行动的依据和指南;即从实际出发,善于分析具体事物,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语言文字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和要求;即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和利益出发,在[/k2/]的重大问题上充分考虑和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保障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让少数民族群众进行一些比较和选择。应该由民族人民自己拿主意,而不是带头替别人做决定。民族语言文字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处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好相应的工作,才能做到正确、科学。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少数民族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我们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牢把握民族工作“两个共同”主题,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的政策法规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依法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 积极稳妥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着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推动富民兴桂发展,谱写新时代新篇章广西。
(2)分类指导原则。指导就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不同特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实际情况,分系统、分类别进行细致指导,提出有利于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的措施和要求语言文字。2013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第二批活动要更加注重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目标和要求。
这是我们党思想教育活动的基本工作方法,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贯彻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法。只有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要求,分类指导,才能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同样,分类指导也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一种工作方法。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生活程度、不同的教育背景、不同的语言文字历史和环境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导致了目前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复杂局面。因此,《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1991年6月19日)指出:“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切实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推广工作:对于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要继续做好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以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对50年代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试行效果好、受大多数人民欢迎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如果效果不理想,就要认真总结改进;如果效果不好,大多数人民群众不欢迎,就要尊重群众意愿,不要勉强试行。倡导没有文字或通用文字的民族选择现有的、适用的文字;选择了汉语或其他民族语言的人,应该尊重自己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1980年以来,各地自行设计的一些民族文字方案,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审批程序和试验选择的通知》(国总民族字〔56〕10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是否创造文字的问题,既要尊重每个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自由语言文字,又要认为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流和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与发展,谨慎而妥善地处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改革和完善,应当遵循语言文字自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大多数人的意愿,谨慎稳妥地进行。”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现实也很复杂:在世界上居住的11个少数民族中,大部分都有自己的语言,但没有文字;没有传统的、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壮语作为新创造的语言只有几十年的历史。苗文和文瑶仅处于试验使用阶段;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不会说汉语的人比例还很高,等等。总之,目前各少数民族对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情况千差万别,不仅在同一民族内部,在一些村落也是如此。这是历史悠久的结果。
因此,我们在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要一刀切。例如,在壮语的实施和使用方面,不同地区的壮族聚居区的情况和壮语的使用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在实施和使用壮语时,必须考虑目标地区的语言环境、当地壮语人口构成、目标地区的语言基础和语言的社会环境等。比如桂东桂西,如果制定统一的实施目标,很难符合两地的实际情况。因此,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乡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的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不能搞一刀切或简单粗暴的做法。
(3)积极审慎的原则。积极稳妥,既要坚定信心,持之以恒,主动作为,又要分步实施,稳扎稳打,逐步推进少数民族工作语言文字。1984年2月28日至3月2日,自治区民委、民委、教育厅联合召开的推广壮语工作会议一致认为,推广壮语必须遵循自治区党委提出的指示: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壮语地区的学校、农村、机关逐步推广壮语的指导精神,重点逐步铺开。1989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壮语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一致认为,自治区党委原来确定的“积极地、稳步地、有系统地、有步骤地在壮族自治区的乡村、学校和机关中推广壮语”的方针是正确的,今后应坚决贯彻执行,并采取“抓好重点,逐步铺开”的有效方式开展这项工作。1989年7月18日、19日和9月9日,壮族自治区壮语指导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认为,自治区党委确定的工作方针是正确的。但有的地方对这项工作方针理解不够全面,执行片面,有的则急于求成,追求数量,忽视质量,欲速则不达。我们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此,会议强调,今后开展壮语工作,要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积极稳妥”的方针,从我区的因地制宜、民情出发,量力而行。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通知》(1992年10月22日)又明确提出:“继续贯彻积极稳妥的指导思想,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壮族地区的学校、农村和机关逐步推行壮语,搞好重点,逐步铺开的原则。”语言是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逐渐形成的,是约定俗成的,是民族特色、民族感情、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体现。一个民族的产生、发展和灭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民族的重要特征之一,民族语言文字的存在也将是长期的。民族和民族语言文字的长期存在,决定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期性、特殊性和阶段性,不能超越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少数民族人民的文化观念和生活状况,不能违背少数民族人民的意愿。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如果我们患了急性病,……我们就要出毛病。以前其他方面有一些麻烦,最主要的原因是急性病。这教会了我们很多同志,不要患急性病,有点‘慢性病’也没关系。”慢性病”不会犯错误,急性病会犯错误。其他东西既不能患急性病,也不能患慢性病。在这件事上不要怕患“慢性病”。当然,我们还是要做好自己的工作。我们不应该因为害怕患急性病就睡着了。要稳扎稳打,跟上形势。团结的基础巩固了,工作就前进了。我们有的同志主观愿望很好,却患了急性病。所以领导要时刻预防急性病。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不允许任何麻烦,不允许任何事情被破坏。”在对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问题上,我们不能表现得很尖锐,这也是我们之前工作的教训。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慢而宜,慎之又慎,稳中求进。
(4)科学保护原则。科学保护就是用科学的方法保护各族语言文字,让各族语言文字和谐发展。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提出“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这是党中央对我国语言关系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我国语言文字事业的明确要求。2012年12月4日教育部、全国/[K2/]工委发布的《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第二章“目标任务”中也写有“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目前,我国包括我区在内的少数民族语言资源的传承与保护状况令人担忧。虽然我区少数民族人口众多,近年来少数民族语言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无法改变许多少数民族语言迅速衰败的状况。如果不采取措施保护,后果不堪设想。
“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应该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一,法律法规的保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壮族自治区广西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从根本上说第二是政策支持。认真贯彻《国务院实施
(五)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就是依照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事务。《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12月2日)指出:“把握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基本原则。依法办事,确保民族语言翻译工作规范有序发展;遵循规律,促进民族语言翻译科学发展;引导和促进民族语言翻译的和谐发展;因地制宜,确保民族语言翻译健康发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十三五”规划语言文字(2017年3月17日)指出:“(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民族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发展;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关系、民族团结和民族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社会文化功能大多处于弱势地位,其社会地位、使用方式和社会影响都是有限的,贬低或忽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我区缺乏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导致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缺乏行政支持和财政投入。实践证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能单靠行政手段来管理,否则就难以克服管理中的随意性,从而影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最终影响民族的团结进步。
随着社会发展的要求,当前,从事少数民族管理、翻译、教学、科研、古籍整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语言文字工作的专家、学者、工作者、从业人员和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对少数民族法律管理语言文字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尊重法律权威,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发展和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目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外,还有其他15部与保护少数民族有关的法律语言文字。它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法》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 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国务院制定的载有保护少数民族条款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民族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细则》、《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等行政法规。与此同时,党和政府还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政策措施,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如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族教育的意见(1980年10月21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1983年6月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语言文字>:通知》(6月19日,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2005年5月)《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2009年7月5日), 国家民委“十三五”少数民族工作规划语言文字(2017年3月17日)等文件均明确了少数民族工作语言文字我区还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如2016年11月30日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2006年);2014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了《贯彻:实施方案;1982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壮语纲要(修订版)》;1983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马山、农村扫盲等22个县部分小学壮语教学情况报告》由区(人)语委、区人民委员会、区教育局印发。1983年7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了区教卫处、区人民委员会、区语委、区教育局、区人事局《关于我区大中专毕业生中壮族学生学习壮语的请示》。1984年3月10日,区人委、区语委、区教育厅下发了《壮族自治区壮语工作会议纪要》广西;1989年8月31日和1990年2月22日,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发布了《自治区壮语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和《自治区壮语指导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纪要》;198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标志同时使用壮、汉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悬挂标志和印章的通知》。199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重申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和列举的通知》。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通知》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构成了完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依法治国是国家的总方略,建立法治政府是政府建设的最终目标。因此,尊重和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和使命。在修改法律之前,我们不应该也没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制定和发布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违背、相冲突的所谓“政策”。否则就是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对民族地区和民族团结造成负面影响。二是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化。目前,广西、西藏、新疆、内蒙古等自治区,云南等省,以及20多个自治州(县、旗)相继颁布了相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但总体而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立法相对落后,内容要求相对原则。比如我区的条例刚刚制定,要把相关规定具体化、细化、落实好还需要下很大功夫。
(6)群众意志原则。群众意愿就是“尊重各民族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意愿”。2010年发布的《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少数民族管理工作的意见语言文字明确提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各民族公民选择学习和使用语言文字的自由”。这里的自由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二是不学习或学习和使用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两者都是自由选择的,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和剥夺。民族性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处理不当会引起民族纠纷,影响民族关系。每个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强烈愿望,少数民族对本民族语言是否得到尊重非常敏感。因此,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民族意志,就是尊重少数民族,这是民族平等原则的体现,对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创造、改革、学习和实施,是少数民族自己的事情,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由少数民族干部和群众自己去做,而不是由外力强迫或包办。
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邓小平同志指出:“在一切工作中,必须把握一个原则,就是必须和少数民族商量。如果他们同意,他们就会去做;如果他们同意,他们会做一些;如果他们同意,他们会做得最多;如果他们同意,他们会做一切。”“有时候我们是好意,就是做了不正确的决定。但即使决定是正确的,如果没有通过,他们也会反对。只要他们通过了,有些决策还是有不足的,他们会支持的。”1992年1月14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在风俗习惯和语言文字方面,由于缺乏相互了解或尊重,很容易引起一些误解和纠纷。”2005年5月27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也指出:“要充分尊重和理解传统、语言、文化、习俗、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在各民族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我们不应该忽视他们的存在,也不应该用强制手段去改变他们。”2014年5月28-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做好民族工作,最重要的是搞好民族团结,最管用的是赢得人心。”2014年9月24日,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研讨会上指出:“历史一再证明,任何以强制手段解决文明差异的企图都不会得逞,只会给世界文明带来灾难。”2014年9月29日,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把多民族视为‘包袱’,把民族问题视为‘麻烦’,把少数民族视为‘外人’,企图通过取消民族认同、无视民族存在来一劳永逸地解决民族问题的想法是行不通的。”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中,我们只能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保障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他们的自由选择提供条件,而不能替别人出头,勉强做少数民族反对的事情。即使是正确的,也不一定有好结果,因为超出了少数民族的认知水平。
(七)语言规律原则。语言的规律就是遵循“语言文字自身的发展规律”。《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语言文字(1991年6月19日)指出:“改革和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当遵循语言文字自身的发展规律,尊重多数民族的意愿,谨慎稳妥地进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指出:“国家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文字的自由语言文字,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和学习语言文字。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化和信息化进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实施、使用和发展,必须遵循语言文字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多数民族的意愿,审慎稳妥地进行。语言文字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把握和遵循语言文字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于科学指导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语言文字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社会发展影响语言文字的发展,反过来语言文字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提高。在语言发展过程中,受到地理环境、人口分布、语言环境、民族心理、文化背景和语言政策的制约。一般来说,语言的变化和发展是缓慢而渐进的。长期、渐变和稳定的统一是语言发展的普遍规律。不尊重科学,不尊重语言发展规律,不尊重客观实际,不尊重客观规律,不尊重群众意愿,主观臆断,急于求成,急躁冒进,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受到历史的嘲讽和唾弃。
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成效,取决于对民族语言文字发展规律的认识,以及语言文字的生活状况和发展趋势。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具有社会性、时代性和敏感性,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民族语言观念多元化,民族语言生活复杂化,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必须注意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严格遵循。只有认识和掌握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才能科学决策,减少宏观指导和管理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科学开展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在过去的一些方面,我们也因为违背了客观规律而犯了错误。这些历史经验和教训必须认真总结和吸取。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的详细介绍,对“广西少数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款的第三种解读。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会计法实施细则全文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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