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证明是什么意思?,员工工交虚假生病假条被公司辞退。员工工交虚假因病被辞退假条。为什么要赔偿他39万?最近,一家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以找出原因。据山东高法4月8日消息,莫愁王是北
证明是什么意思?,员工工交虚假生病假条被公司辞退。
员工工交虚假因病被辞退假条。为什么要赔偿他39万?最近,一家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以找出原因。
据山东高法4月8日消息,莫愁王是北京某教育公司员工,做人力资源经理,月薪1.8万,年底工资13。
公司《员工纪律制度》写明,严重违纪,公司将无偿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纪律:.....伪造病假条,提供假休假证明,假发票,编造学历或者工作经历,隐瞒犯罪事实。人力资源综合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任何提供虚假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经历、学历、虚假疾病假条、虚假报销)的行为都是严重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必要。
2017年4月18日晚,莫愁王向领导申请4月19日请假去医院,领导没有回复。4月19日晚上,我又发了一条信息请假。内容是:“医生建议我再休息两天,特别是再休息两天。”领导回答:“那就好好休息吧。”
事后,莫愁王向本公司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2017年4月19日的诊断证明,证明莫愁王曾在本院神经内科接受治疗。临床诊断为产后急性脊髓炎,近期感冒、流感、发烧,军医刘建国建议休息两周。
公司收到病假条后,到医院核实。2017年4月28日,因莫愁王存在提供虚假疾病假条等严重违纪行为,孔子学院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疾病假条是虚假疾病假条的信息。本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出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兹证明王某丑曾在本院神经内科接受治疗。临床诊断为产后急性脊髓炎,近期感冒、流感、发烧,军医刘建国建议休息两周。诊断证明的背面写着不是我院出具的,上面的字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务部的医疗印章。
莫愁王声称诊断证明是真的,并称4月19日去医院诊治。但是因为主治医生在病房,所以去医院看了病房的医生。主治医生没有给莫愁王开具诊断证明,4月23日去医院补了病假条提交给公司。
离职后,莫愁王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诉讼中,莫愁王向法庭出示了新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手册,是王志伟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上写着,莫丑王曾在我院神经内科治疗过。临床脊髓炎的诊断,治疗:2。充分休息两周,2017年4月19日。病历上写着治疗日期是2017年4月19日。
法院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调查,该院医务科证明,2017年4月19日写有“刘建国”字样的诊断证明并非其所在医院出具,签名也非其主治医生刘建国签名。这家医院的医生王志伟说,他是莫愁王的主治医生。莫愁王确实在2017年4月19日去了医院。当时莫愁王没有挂号,他在病房对莫愁王进行了复诊。当时他建议莫仇王休息两个星期。2017年4月19日的假条,2017年5月由莫愁王补充。莫愁王的情况与病历手册和诊断证明所述相符。
一审判决: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告知工会,程序违法,需支付赔偿金3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莫愁网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他的工作包括负责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公司出示的《新员工登记表》可以证明他对新员工进行了费用报销制度、考勤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员工纪律制度、综合行政管理制度、综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也可以证明综合行政管理制度和综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
经本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核实,莫畴王向本公司提交的医生签名的假条并非该医院出具。故法院认为,莫愁王确实存在虚假病假条的情况,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现已查明公司有工会,但公司无法证明已通知工会解散事宜。故法院认为,该公司与莫愁王解除劳动关系存在程序违法。关于工作年限,公司认可工作年限为9年10个月,法院无异议。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司向莫愁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万元。
该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莫愁王公司工作期间,提交了自己的病情虚假 假条,多次以野外工作为由外出,但经核实,莫愁王并未从事野外工作。
二审期间,公司提交了录音光盘,证明工会主席王兰参与了《莫愁王》中的劳动关系解除。莫愁王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的目的。他声称,录音内容只是显示朱晓楠通过监控监视到了莫愁王,莫愁王发现后找王兰谈了这件事。经核实,我院对该公司的目的证明不予采信。法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
二审判决:公司本可以完全解除劳动合同,但程序不当,属于违法解除。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告知工会理由。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单方解除与莫愁王的劳动关系是否事先通知了工会,并取得了工会的同意。
工会是一个组织,工会主席是这个组织的首脑。这两者不能等同。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先是称公司没有工会,后又主张公司有工会,且公司工会主席在场,并作出了与莫愁王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工会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而不是参与或主导解除劳动合同。身兼双重职务的王兰虽然参与了辞退莫愁王的过程,但并未代表工会参与其中,也未履行监督公司单方辞退莫愁王的权利义务。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不能视为公司向工会征求单方面解散莫愁网的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虚假病假条在莫愁王身上确实存在。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如果存在工会,则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由于公司未就单方解除莫愁王一事提前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公司解除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基于上述情况,一审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莫愁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突出重点,案件进行了精简,当事人为化名)
法律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未提前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相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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