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发布"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通知湘发改发[2022]792号各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改委
关于发布"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通知
湘发改发[2022]79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我们重新建立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改委
2022年1 1月11日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评标委/[/K2]根据七部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家对招标项目使用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招标时,贷款人和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的确定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适用该规定。
第四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统一采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行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认定;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项目的参与专家评标的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定期对否决投标或复评频率异常的专家行为进行抽查和评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行为见证服务的现场管理。
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按专业和地区分类,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地区。
第七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遴选、教育培训、依法履职、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
第八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应根据需要设置在发展改革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改革部门终端主要负责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汇总、报送和后台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终端主要用于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终端登录账户的发放和使用应在系统中登记备案。拥有网络终端的单位及其运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专家信息和专家参与项目信息的保密规定。
第九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信网络服务等。,由省发展改革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
第二章专家的评审和聘任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评聘采取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申请评标专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能够认真、公正、清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取得高级或中级职称满六年;
(3)熟悉与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具备电子评标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未被开除党籍或公职的;
(六)未被取消专家资格评标或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可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推荐单位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单位应该支持。申请评标的专家需申报以下材料:
(1)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扫描件);
(二)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及相关职称证书(附相关原件扫描件);
(3)个人基本信息和工作简历;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书;
(六)申报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申请人,经市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初审、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复审、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参加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考试。考核合格者将被录用到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颁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电子聘书。
第13 评标条专家任期三年。聘期结束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将对评标专家的续聘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参加岗前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者予以续聘。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专家续聘: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相关续展材料的;
(3)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
(4)在之前的聘用期内被“解雇”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专家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解聘评标:
(一)两次教育培训不合格的;
(二)两年综合考核累计不合格的;
(3)累计两次暂停评标一年;
(4)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五)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教育经费由培训主管部门列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章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制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及审查评标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及审查评标标准”),建立/[/k2/
第18条评标专家按一项进行评审。按照“无负面清单行为需评价,但负面清单行为需评价”的原则,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将对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自项目评标活动结束至中标结果确认期间的行为进行评价。
根据项目监管权限,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评价专业水平、评价能力以及有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主要负责评估专家出席情况,遵守评标纪律和现场管理制度,大数据分析专家评标技术行为。
第十九条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评估。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认真核查项目评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见证记录及其他投诉举报线索,并对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日常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评价和日常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建立评标专家年度综合考核制度。次年1月,省发改委组织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考核和日常考核情况,对评标位专家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年度综合考核标准:
(一)年度项目评价和日常评价累计基本合格4次及以上,且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二)年度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累计1项不称职且2项以上基本称职的,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
(三)年度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累计不称职2次以上的,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暂停评标一年。评标暂停期间,禁止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参与任何评标工作。恢复评标的资格必须到期并通过教育培训考试。
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自取得聘书之日起,享有并履行评标专家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评标专家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行为应当纳入监督范围,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25 评标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a)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邀请,担任招标项目委员会成员评标;
(2)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按有关规定(附件2)享受评标劳动报酬,如对劳动报酬有争议,可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5)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提取记录,要求相关网络终端回答有效期内(6个月)的评标提取记录相关问题;
(六)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决定提出申诉;
(七)申请修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个人信息;
(八)参加教育培训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6 评标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2)遵守评标纪律和现场管理制度,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或与投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3)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评标专家、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
(四)电话确认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回电或登录个人页面临时请假。为了工作,健康等。,如果需要连续请假两个月以内,请提前登录个人页面进行长期请假。需要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的,还应提交书面说明。
(5)对参评信息和评标过程保密,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泄露参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技术和经济秘密或其他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6)签署本人提出的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评价)时,无正当理由不得修改主观评分。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得分和不合格的投标作出书面说明;
(七)参加评标活动应与工作有关,独立评标。一个月内参加评标活动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八)接受、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或举报评标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9)主动回避与当前工作单位相关的评标活动。个人工作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更新相关信息,3年内避免参加变化前与单位相关的评标活动;
(10)自觉执行“打招呼”登记和报告制度。在参与评标项目中,发现“打招呼”干扰评标工作的,应及时向项目行政监督部报告(附件3);
(十一)自觉参加省发改委、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
(12)自愿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在评标过程中采集评标专家指纹、人脸数据等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身份识别和数字见证;
(13)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应提前一个月向省发改委提出;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得担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参与投标单位的前期工作;
(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或者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3)投标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其担任招标项目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评标。
第五章专家的遴选
第二十八条专家库网络终端实行免费抽取服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预约抽取系统提交评标专家使用需求申请,抽取项目所需评标专家。
第二十九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设立“应急专家库”子系统。如评标专家因临时请假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或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或回避而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可使用应急专家库进行补充抽取。所有专家的集合时间将统一延迟到专家的最后集合时间。
第三十条对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的相关管理规定,依法遴选主辅领域评标的专家并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评标下列招标项目的专家,经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因技术极其复杂、专业要求高,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无合格专家或合格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遴选专家时,原则上应选择专家库系统的三级专业。当综合专家库中三级专业评标的专家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可放宽选择三级专业的二级专业中相近专业。
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在开标后立即抽取,专家在确认参加后2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
第三十四条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中标结果前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渠道,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入选评标专家及项目的所有信息。
第三十五条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遴选过程的监督。招标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对负责专家遴选的相关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从专家遴选开始至专家到达评标室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见证评标活动全过程,全程保留专家评标活动的音视频,作为相关部门后续调查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因信息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紧急情况,无法自动抽取专家的,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应当采取应急措施进行统一调度。
第六章处理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负面清单和审查评标标准,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评标一年、取消评标委员会委员资格、不再受聘为/[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进行;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五)向招标人询问确定中标人的意图,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的对特定投标人的倾斜或者排斥;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招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七)建议或者诱导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9)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项目信息;
(十)披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十一)存在使用虚假信息、隐瞒身份、伪造简历和学历等不诚信行为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评标专家违反下列日常评价和履职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办法“负面清单和审查评标标准”,由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集中公告、暂停评标一年、解聘等处理。,同时通知他的单位。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网上请假拒绝参加评标活动;
(二)请假超过两个月,未按规定书面说明原因的;
(3) 评标专家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教育培训的;
(5)拒绝评标或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或因评标劳动报酬(费、交通费)异议而超标准索要评标劳动报酬的;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的;
(七)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显示投标人存在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但未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报告的;
(8)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评标评分异常、汇总计算错误,或者在评标报告上无签名、无点评(评价)意见、无正当理由修改主观评分行为的;
(9)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诱导性言论;
(10)不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人为造成评标错误结果;
(十一)私自建立(加入)评标专家、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
(12)不配合招标人组织的评审和重新评估;
(十三)拒绝接受、协助或者配合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或者案件调查的;
(14)在参评项目中发现“打招呼”干扰评标工作时,未及时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评标;
(十五)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评标专家违反下列现场管理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本办法“负面清单及审查评标标准”,由招标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将见证记录移交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给予集中公告和暂停/[/k2/。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确认响应后,未及时临时请假不参加评标活动,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
(二)迟到超过规定时间的;
(3)未完成正常评标工作提前下班;
(四)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标正常工作的;
(五)在评标期间,不按规定使用通讯工具,或者违规使用通讯工具对外通讯的;
(六)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因项目复杂或工作量大等其他原因拒绝参加评标;
(七)其他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评标对专家的惩戒,按照本办法负面清单和审查评标标准以及相关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制度执行。评标专家的处罚结果将在官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布,跨部门、跨地区共享。
第四十一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受到处罚的专家应当列入专家库“黑名单”管理系统,在相应期限内进行筛选和遴选。被取消资格、解聘或者受到上述严重处罚的专家,依法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的处罚结果应及时录入专家库评估系统。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将处理(处置)结果直接录入评价系统,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将处理(处置)结果传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录入评价系统。录入的数据经省发改委审核后记入评标中的专家个人档案。
第七章问责
第四十三条各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不及时报告专家违规行为的移送、处理和处理结果的,由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终端未按规定遴选评标专家,或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遴选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因网络严重违规、管理混乱或重大技术故障直接影响专家库运行和安全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况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确定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评标的,其评标无效,并将依法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入库的专家因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活动被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管理。
仓储专家未经许可参与场外活动评标的,其评标行为由场外项目招标组织者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电话,在相关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开通举报渠道。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襄发改发〔2016〕417号)、《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综合评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外的评标活动的建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行为负面清单及参考评标
2.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薪酬参考标准
3.评标专家被“问候”登记表
【来源:株洲市发改委_通知公告】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k0/]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k1/。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