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2对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04 11:13:58

导读:行政复议法律实施条例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行政复议 若干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指导意见的

行政复议法律实施条例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行政复议 若干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行政复议 若干问题

国办函[202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指导意见行政复议 若干问题》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22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指导意见行政复议 若干问题

司法部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含部分公开,下同)、不予提供、拒绝处理或者逾期不处理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申请公开的内容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时间错误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文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行为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对纸质、印章等特定形式的要求,或者未按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

(三)在缴费期限内,对行政机关收费决定不服的;

(4)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验收条件的情形。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本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可以告知其向行政机关申请先行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的,作出该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为被申请人;因政府信息公开逾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为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为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未办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办理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是否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定义务;

(二)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是否符合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

(四)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五)是否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逾期缴纳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第七条

被申请人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是否正确;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第八条

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的,本机关应当重点处理以下事项: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按照法定保密程序确定的国家秘密;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为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政府信息。,披露后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三种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流程草案、征询函、请求报告等四种流程信息;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被申请人答复不能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应当重点处理以下事项:

(一)是否属于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

(二)是否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情形;

(三)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补正后仍不明确的情形。

第十条

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的,本机关应当重点处理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以信访、投诉、举报等形式进行,或者申请国家赔偿、行政复议等形式进行。;

(二)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为重复申请;

(三)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存在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政府公报、报纸、图书等公开出版物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频率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说明的理由不合理的情形;

(五)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补发的情形。

文章XI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更正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予更正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已申请被申请人更正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公开该政府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正确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被申请人已经完整、准确地提供了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是正确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

(四)无法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不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无法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不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形;

(五)依法应当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但程序违法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违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被申请人无相应法律义务或者在受理案件前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四)依法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一)政府信息公开事实清楚,申请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答复内容不当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事实清楚,答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但适用依据不正确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取消或者部分取消政府信息公开,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被申请人答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有误,或者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被申请人答复的政府信息不公开、无法提供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事实不清、申请依据明显错误或者答复内容明显不当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在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已经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意见,并抄送相关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问责意见和建议。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行政复议法律实施条例202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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