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资基数是什么意思?3760,你有多少?劳动用工如何确定加班费 基数的计算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
工资基数是什么意思?3760,你有多少?劳动用工如何确定加班费 基数的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加班费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国家层面对加班费 基数的计算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为此,各地出台了一系列地方规范,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分歧。本文结合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例,对其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和总结,希望对实际操作有所帮助。
加班费计算基数相关规定
1.关于支付工资的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时工资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
第八条加班费应当结合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判断确定。
3.山东省企业缴费规定工资
第二十五条在根据第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和根据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员工休假工资基数时,应当按照员工上月实际提供的正常劳动收入扣除上个月的加班。劳动者最后一个月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其提供正常劳动当月实际获得的金额工资扣除当月加班时间工资确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等特殊情况下的支付。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最后一个月实际提供的正常劳动收入,扣除当月的加班费确定。劳动者最后一个月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其提供正常劳动当月实际获得的工资扣除当月的加班费确定。劳动者收入扣除当月加班费后的实际工资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准。
5.青岛企业支付规定工资
第十四条“加班工资计算支付基数”是指劳动者本人在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扣除上月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可以看出,山东省企业缴费规定中对工资计算的要求与青岛市企业缴费规定基本一致,即加班工资将按照劳动者上月实际收入扣除。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山东省企业工资的支付规定第四十九条强调,所谓“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
加班费算基数裁判的观点。
(一)主裁判的意见
虽然前述工资支付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加班费 基数的计算方法,但实践中仍有其他计算方法,法院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1.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前用人单位一直按照这个计算支付基数。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将依据劳动合同判决加班基数。
相关案例:
(2020)鲁第3203号、(2019)鲁第2722号、(2022)鲁02闽端第9930号、(2022)鲁02闽端第384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2722号认为:公司制定了《薪酬管理规定》,其中包含工资和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工资的发放一直按此规定执行。劳动者在劳动仲裁前从未对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工资提出过异议,视为双方此前已认可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和金额。
2.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以工资为基数计算为基数的,法院应当根据合同认定加班费基数。
相关案例:
(2021)鲁第8136号,(2020)鲁第2739号,(2020)鲁第144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第1441号认为,《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工资》第二十五条不属于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涉案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协议加班费以基本工资 as 基数计算,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3.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仅约定每月基本工资金额的,法院可以判决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
相关案例:
(2021)第3354号,(2021)第12836号,(2021)第3063号,(2021)第8527号。
本院在(2021)鲁02民段第12836号一案中认为:关于加班费 基数的计算,应当以双方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月基数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根据《山东省企业缴费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工资的规定。
4.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法院严格按照工资的支付规定,上月实际支付工资减去本月支付加班费为基数。
相关案例:
(2021)第13692号、(2021)第3562号、(2021)第12351号、(2021)第865号、(2021)第3049号、(2021)第102号。
本院在(2021)鲁02民段第1401号一案中认为:根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工资第十四条规定,加班工资计算支付基数,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扣除上月加班工资。
5.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费 基数的计算,按照前N个月实际缴纳的工资减去已缴纳的加班费的平均值为基数。
相关案例:
(2021)第9701号、(2021)第8528号、(2021)第3307号鲁02、闽。
之所以采用这种“曲线救国”的计算方法,是因为之前用人单位确实给劳动者支付了加班费,但是很难准确计算出加班费的具体月数。所以一整段只能算出issued 工资减去issued 加班费的平均值来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当然,这种计算方法得到的基数实际上是无限接近于工资支付规定中规定的加班费基数。
(二)观点概述
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以上案例判断思路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
3.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缴费规定按实际缴费工资计算。
从三种判决思路的案件数量来看,在青岛市的大部分案件中,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 基数的计算方式且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首先适用本协议;在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遵循山东省企业缴费规定工资和青岛市企业缴费规定工资,将已付/[/K1减去已付/]。
实用分析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否有效?
我觉得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达成的有关手续、支付工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规定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律层面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达成加班费相关协议。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最高法律判例的认可。最高法(2019)最高人民法院执字第6216号认为: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的分配方式和水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十九条关于‘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如果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已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实施细则和集体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确认的,依据充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2020)鲁第1441号中认为,《山东省企业支付规定工资》第二十五条不属于有效的强制性规定,原审认定涉案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要想完善用工管理流程,规避潜在风险,最好提前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费 基数的计算方式做出明确约定。当然,约定的加班费基数要符合法律。
(二)模糊化加班费并以包薪制的形式计算基数是否可行?
随着合规意识的觉醒,很多用人单位会主动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比如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包薪制的形式将加班费纳入固定工资中,对基数的计算也进行了模糊化,约定为“每月xx元工资(含加班费)”。我认为加班费这样的协议形式是不可取的。
用人单位同意实行一揽子薪酬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支付加班费给劳动者的成本。实行包薪制,就是不管加班多长时间,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费工资都是固定的。这种没有明确区分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约定,看似降低了用人成本,但恰恰违反了《劳动法》第36条和第44条关于法定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规定,变相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和报酬权。2021年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印证了这一观点。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员工离职时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认可员工加班的事实,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份工资已经包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随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仲裁委判决公司向劳动者加班费支付差额17000元。
本案中,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即使周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计算为基数 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工资的约定,说明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因此,仲裁委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价。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虽然用人单位有依法制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自主权,但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并根据国家关于加班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足额支付加班费。否则,突破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底线的协议,仲裁委和法院不予认可。
(3)雇主应如何约定加班费 基数的计算
如前所述,虽然《山东省企业缴费规定工资》和《青岛市企业缴费规定工资》已明确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仍会优先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同时,在制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细节:
1.是否列出工资的构成;
2.加班费 基数的计算是否具体;
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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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权利,义务,三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规范用工管理制度,通过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各方共赢发展。
作者: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赵胜,徐炳中辉。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工资基数是什么意思3760,有多少可用,如何确定劳动就业中加班费的计算。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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