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和收缴的区别属于什么,探讨!“没收”与“收缴”有何不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9 23:34:52

导读:追缴没收区别属于什么?讨论!“没收”和“扣押”有何不同“没收”和“充公”这两个词的法律含义是什么?[/k1/]?本文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近期征求意见中对无

追缴没收区别属于什么?讨论!“没收”和“扣押”有何不同

“没收”和“充公”这两个词的法律含义是什么?[/k1/]?本文以《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近期征求意见中对无过错违法行为的特别规定为例进行讨论。

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行政处罚。”该条款是对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且无主观过错的毒贩的免罚处理。该条款是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处罚裁量原则的贯彻,体现了行政立法中“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原则。

从“没收”到“充公”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免于处罚的要求、内容、性质较现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有较大修改,差异非常明显。现行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现行《实施条例》只能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不罚款、不吊销许可证等。实际实施效果是减轻一个或几个刑罚,属于减轻处罚的范畴;征求意见稿明确给予免于处罚,在法律意义上完全免除行政处罚。其次,现行实施条例对涉案违禁药品的处置使用了“没收”二字。根据行政处罚法给出的法律定义,“没收”应该是一种行政处罚,无论是没收违法所得还是非法财物,修改前后的行政处罚法中的定义是一致的。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专门用“没收”来代替现行《实施条例》中的“充公”,条例起草部门正是出于对非行政处罚的定性考虑。再次,结合征求意见稿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充分履行职责,主观上没有过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明显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表述,显然一般无过错行为完全免除行政处罚,不需要承担其他义务。但由于假劣药品的潜在危害性,法律必须规定将其强制退出流通领域,以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因此,征求意见稿第169条规定“没收”违禁药物,这就给无辜的行为人规定了一项义务。除了违法产品,并且基于“任何人都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原则,上述无过错行为造成的违法所得也被“没收”。

征求意见稿采用了“扣押”涉案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的新表述,并对如何免除行政处罚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在主客观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授权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经营主体免予行政处罚,最终决定权留给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同时,该条款也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无过错免责条款相一致。因此,笔者的理解是,征求意见稿中“没收”并未被列为行政处罚,其变化的核心是不再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处置违禁药品。

关于“扣押”性质的争议

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征收”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注:征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这一点已经得到认可,此处不再赘述)。有人认为“没收”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名称并没有改变行政行为的本质。例如,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在“扣押非法财物是否属于行政处罚”问答中指出,虽然现实中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扣押”、“追缴”两种行政措施属于非处罚,但上述“扣押”、“追缴”不属于《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收缴” 而是《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没收非法财物”已经包含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的内容; 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包含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追缴”内容。他的结论是,“没收”和“追缴”都是行政处罚,只是“没收”的另一种表述。

相反,“没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理由主要是从行政行为的目的和效果来分析的。有人认为无过错行为的免罪性是由主观原因否定的。如果在豁免处罚决定后没收违法产品或违法所得,将与豁免法相矛盾。有律师进一步认为,如果无过错行为涉及的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应视为事故而非违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催收的目的是控制风险。

笔者认为,从抽象上来说,“查封”是一种类似于“调头”的程序,是将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比如解除经营者对假劣药品的占有,理由是该药品在经营行为发生前并非经营者所有。从效用的角度看,这种“收缴”是必要的,是无过错行为免除处罚时保障吸毒人员安全的应有之义,是不可避免的行政处置过程,可以视为特殊产品免责的附随义务。因此,征求意见稿将“没收”排除在行政处罚范畴之外,凸显了药品领域宽严相济的人性化监管执法理念,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

事实上,前面提到的“解散”或“回头”具有强制力,这也剥夺了产品的所有权。显然,实施“征收”这一行政措施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与行政相对人存在法律利益关系。因此,如果在条例的最终草案中保留这一条款,笔者建议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后续的执法指南和执法示范文件进一步明确其操作模式,以确保新条例的实施。

作者|市场监管专家、半月谈智库王迪飞

审计|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黄媛媛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与数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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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讨论追缴没收的区别属于什么!详细介绍了“没收”和“扣押”有何不同,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追缴扣押区别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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