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增值税什么叫征后退税?4月1日,[/K0/]全面,试行退税制度!怎么享受?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增值税什么叫征后退税?4月1日,[/K0/]全面,试行退税制度!怎么享受?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的退税制度
期末抵税是指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对于期末免税额,我国采取的是结转下期扣除的制度安排。2018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R&D服务、电网等企业实行一定期限内未抵扣的进项税一次性退税,实现退税1148亿元。通过这次大规模、产业化的退税尝试,探索了在我国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可行性,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随着增值税改革的加快,今年我们将留抵退税扩大到全行业。只要纳税人符合条件,其新增的留抵税额就可以退还。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终留退税制度体系,在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那么,纳税人申请退税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应如何核算已退税额?一套问答会帮你搞清楚。
1.与2018年相比,这次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这次试行的留抵退税制度是全面。没有行业之分。一般纳税人只要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什么是递增津贴?为什么退税只给增量部分?
答:增量免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新增加的免税额。对增量部分的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出于财政承受能力的考虑。如果把存量和增量税收抵免全部一次性退还,短期内是难以承受的。所以这次只退增量部分,存量部分会根据情况逐步消化。
3.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免税额?
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免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新增的免税额。对于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免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免税额为当期最终免税额。
4.申请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不存在骗取留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第五,自2019年4月1日日起起,未享受退费或退(退)款政策。
5.为什么要设置连续六个月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六个月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6个月增量免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常态化的免税额,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时间内消化,需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退税金额设定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6.纳税信用等级为M的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退税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纳税信用等级为M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免税额的条件。
7.为什么要限定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没有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所列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补缴税款、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是“第一次处罚不处罚”和“第二次处罚到监”,津贴和退税按刑法标准进行规范。
8.在退税计算方面,投入构成比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算?
答:进项比例是指扣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增值税和同期纳税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的比例。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计算比例。
9.关于退税流程,为什么一定要在申报期内申请?
答:免税额是一个小时的金额,会随着每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而变化。因此,免税额和退税的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内完成,以免影响退税金额的计算和后续核算。
10.申请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同时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在免税和退税后,他们可以申请退还免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税后退税,再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抵退税方式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抵税额。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已退税款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已退还的免税额后,应相应减少当期免税额,并在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已退税款后,如果当期产生新的免税额,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已退税款免税额后,产生新的免税额,应根据退税资格条件重新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扣税大于零”条件中的“连续六个月”不能重复计算,即之前已经申请退税的“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不能再次计算,即纳税人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可以申请退税两次。
13.加了抵扣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附加扣除政策是一种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扣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是,附加扣除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附加扣除的形成机制来看,附加扣除不会形成留存税额,所以不能申请留存退税。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客运服务未取得专用发票增值税的,是否可以就剩余抵扣的税额申请退税?
答:按照设计原则,退税对应的发票应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增值税和纳税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客运服务计算的抵扣部分不在退税范围内,但由于退税是公式计算的,上述进项税额不是直接从退税中剔除,而是通过增加分母,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斯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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