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什么单位是综治办事业还是行政,涉法诉讼的终结途径案件中国的案件涉法涉诉程序无非是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然后按照相关信访规定启动信访程序,仅此而已。那么,是否意
什么单位是综治办事业还是行政,涉法诉讼的终结途径案件
中国的案件涉法涉诉程序无非是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然后按照相关信访规定启动信访程序,仅此而已。那么,是否意味着案件可以无休止地“起诉”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法律禁止重复投诉和申诉,禁止纠缠和纠缠申诉。
有些人看到这里肯定会不满,因为他们认为他的案子是错案,必须以“胜利”收场。所以我不断提醒大家,你认为合理的不一定合法。所以,有时候需要在反思中呼吁和指责。
让我们言归正传。先说说案件到底到什么程度才算结束。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
《关于依法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政法机关生效法律结论的,其救济权利已经充分行使、放弃或者丧失,反映问题已经按照法律政策得到公正处理,仍反复申诉控告、纠缠申诉的。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政法机关可以依法作出终审结论,不会对申诉启动复查程序。
那么什么级别有权利结束案件?
关于完善依法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意见(九)依法终结责任主体为中央政法部门单位和省级政法部门单位。不服省级及副省级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一般由省级政法单位复核;不服中央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的,由中央政法单位审查终结。中央政法单位审核后,地方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可根据需要由省级政法单位终止;对省级政法单位生效法律结论不满意的重大疑难问题,可上报中央政法单位终止。
(十)涉及诉讼监督的事项,可按程序由原案单位终结。人民检察院已经对诉讼监督案件审查完毕,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信访人纠缠原案单位的,原案单位按程序宣告终结;信访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解决工作的需要,建议原案单位按程序宣告终结,并附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检察机关的审查结论是终结办案单位信访的重要参考。
由此可见案件的终止不是随便作出的,省级政法单位或者中央政法单位应该负责作出终止的结论。
事实上,无论是省级政法单位还是中央政法单位,或者是诉讼监督机关(检察院)作出案件的结论时,都不是草率的,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来研究案件和审查案件。
我们来看看相关意见是如何规定结论程序的:
关于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意见(XI)复查听证。对于上报终结的信访事项,要从案件实体、程序、信访诉求等方面认真审核单位的申报,确保信访终结质量。应组织公开听证会,以提高处理一再纠缠和扰乱社会的请愿的决定的可信度。在复查听证过程中,发现原处理决定有错误或者瑕疵,信访人的合理诉求未得到解决的,应当依法公正处理。
(十二)终止申报。对省级以下政法单位生效裁定不服的信访,由申报单位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委集体研究。决定宣告终结的,报省级政法单位批准。
(13)审查决定。以及中央和省级政法部门单位负责对下级宣布终结或本级直接发起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符合终止条件和标准的,提交本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厅(局)委或其他形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不符合最终条件和标准的,提出复查或纠正意见,予以退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个月内作出决定。
(14)关闭记录。省级政法机关单位决定终止的事项,应当在终止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央政法机关单位备案,备案材料应当详细、完整。中央政法委员会单位发现被举报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事项单位及时补正。对于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应当将终结决定通知同级信访事项和群体性事件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等相关部门。
从上面可以看出,虽然案件可以依法终止,但是这种终止的结论不是随便做出的,需要经过审核、听证,并报集体领导研究后才能做出。
最后,我想告诉你案件一旦有了最终结论,就意味着案件结束了。当事人应该选择放弃幻想,认真检讨自己,否则就麻烦了,要依法处理。相关法律规定是这样写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后,终结决定单位制作终结通知书,直接送达信访人或者委托下级政法单位送达信访人。终止通知一般应当在相关信访接待场所公布。要继续上访,相关单位做好劝导工作;对于触犯法律、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总结:应该选择依法维权,依法放弃。记住,你认为对的不一定合法。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什么是综治办单位是事业还是行政,涉法诉讼的终结方式案件。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什么是综治办单位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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