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双方约定“将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裁判要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法院管辖的,以协议为准;不能确定的
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双方约定“将向违约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法院管辖的,以协议为准;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将向违约方提起诉讼所在地法院。根据这一约定,要确定管辖权法院,首先要判断哪一方“违约”。但当事人违约的认定属于实体审判范畴,在管辖权异议的审判阶段无法认定。因此,上述约定属于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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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
民事裁决
最高人民法(2019)第6号
原告天津中铁吴泾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静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天津冶金滚动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陈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中铁五局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被告天津冶金轧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轧钢物流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
中国铁路总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滚一物流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协议》,约定滚一物流公司为中国铁路总公司提供钢材仓储服务。签订协议后,中国铁路总公司将价值8,204,684.25元的22,572.985吨钢材交由滚动物流公司保管。但中铁公司提货后,滚动物流公司拒绝支付剩余的16577.865吨货物。因此,中铁公司起诉要求轧一物流公司交付剩余的16577.865吨钢材。未能交付的,支付人民币59,075,188.65元。
天津二中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仓库及保管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合同第八条还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甲方(被告)违约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乙方(原告)违约向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上述管辖权的约定不明确,为无效约定。故裁定驳回滚滚物流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某滚动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收存保管协议约定的管辖条款和合同签订地,本案可以根据管辖协议,决定由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金额5900余万元,已达到北京市西城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管辖标准。故于2017年12月6日决定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初530号民事裁定书,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双方在仓储协议中约定:“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甲方(滚动物流公司)违约,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乙方(中国铁路总公司)违约,向天津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而对于哪一方违约的判断,只能通过实体审判来确定,不能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来确定。该管辖协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本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本案诉讼标的额为5900余万元,已达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管辖标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高院法院将此案移送北京二中院法院缺乏法律依据。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后,报我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法院管辖的,以协议为准;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中,轧1物流公司与中铁公司在《保管协议》中约定:“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甲方违约,向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违约,向天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这份协议,要确定法院的管辖,首先要确定本案是“甲方违约”还是“乙方违约”。但当事人违约的认定属于实体审判范畴,在管辖权异议的审判阶段无法认定。
其次,需要判断是否可以根据起诉时的“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法院”或者“天津有管辖权的人法院”来确定唯一管辖权法院。本案诉讼金额5900多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属于北京基层人民法院或天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但在北京法院有几个基层人,天津法院有几个中级人的情况下,无法根据起诉前的诉讼标的数额确定唯一的具体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属于管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法院的管辖。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为第一轧物流公司法院的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天津高院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北京二中院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法官
杨国祥法官
周法官
2019年4月9日
职员Xi·琳琳
来源:民事审判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详细介绍,合同双方约定“向违约方提起诉讼所在地法院”。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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