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大成律师固定律师等级,北京大成律师交易北京大成律师事务关于本所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成字[2018]第XJ-6号致:北京扶轮
北京大成律师固定律师等级,北京大成律师交易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
关于本所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字[2018]第XJ-6号致:北京扶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旋转信息科技的委托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指派本所律师出席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所
本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提案所涉及的数字和内容发表意见。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根据《证券法》、《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执业规则》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以确保本法律意见书得到认可。
我们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程序和召集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
2018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年8月23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新闻媒体公布了“北京玄寂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18年9月7日(星期五)下午15:00召开。
鉴于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先生的临时提案函,建议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增加至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以增加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提案不变。2018年8月27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等新闻媒体公布了《北京玄寂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同时,根据《公司法》和北京旋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召集人。本议案临时股东陈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87,545,4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0%,其议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他申请增加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和地点,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确定了备案日期,列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和投票程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18年9月7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的董事刘明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9月6日至2018年9月7日。其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7日上午9: 30至11: 30。下午13点-15点;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15:00至2018年9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内容。
我方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旋转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
(1)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为:
1.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截至登记日2018年9月3日下午的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股东代理人不一定是公司股东。
2.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这次交流见证了律师。
㈡出席会议的情况
现场和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673,301,28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8.7788%。详情如下:
1.现场出勤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核对出席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总数668,160,29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8.4827%。
经本所律师核实,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代表的股东均已登记,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勤
根据公司公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有8人,代表股份总数为5,140,99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2961%。
3.少数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股份总数13,261,584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7638%。其中,出席会议3人,代表股份总数8,120,593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4677%。
我方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回购和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列示和披露,会议实际审议内容与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内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检查,股东大会以在册股东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证券交易所律师进行统计和监督,网络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总数和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程包括4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特别决议的表决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普通决议的表决
■
3.特别决议的表决
■
4.普通决议和议案
■
根据表决情况,出席上述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我方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律师公司(盖章)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代表:经办人律师:
沈娟林平
处理律师:
刘勇
2018年9月7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大成 律师事务所排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