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租赁合同释放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律师:房屋租赁合同怎么释放?发生了什么:2018年2月23日,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于2017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租赁乙位于湘潭万
租赁合同释放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律师:房屋租赁合同怎么释放?
发生了什么:
2018年2月23日,甲与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于2017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租赁乙位于湘潭万达广场XX的房屋。房子前三年月租3122.32元,后两年逐年递增5%。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从2017年12月15日开始。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水、电、气、通讯、空调等。,费用由A承担并按时送达相关单位,B不承担责任。同时,甲需要向乙支付定金6244.64元,合同到期时,在甲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定金不予退还,合同到期后甲解除合同或者未经乙同意将房屋转租的,定金不予退还。
一个装修遵循的原则是“来就来,去就去”。合同解除后,除拿走室内地板外,其他装修A不能损坏,B不做任何装修补偿。拿走室内地板时,必须保持地板水平和清洁。合同签订后,A按合同约定支付了6244.64元定金,并给房子加了地板和中央空调。合同履行期间,因疫情等原因,双方协商自2020年9月起将月租金改为2600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租金。截至2021年8月1日,A的租金只支付到2021年7月15日,之后再未支付。
此外,发现屋内还有A的一些个人物品(酒、中央空调、冰箱、投影仪、音响、衣架、取暖器、杯子、地板)。
法院判决:
一、A与B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2日解除;
二。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取出租赁房屋的个人物品(酒、中央空调、冰箱、投影仪、音响、衣架、取暖器、杯子、地板),乙给予协助;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作为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与A的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已近四年。A面前没有拖欠租金,可见双方合同的原履行情况良好。a解除合同并非主观恶意,而是受市场环境影响。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显然会导致双方利益的失衡。如果不允许解除合同,A无法使用租赁房产,会导致房屋长期闲置,租金损失。进而难以保证出租方b租金的实现,合同的履行应该是双赢的结果。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照顾对方的合理期待。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租赁合同A可以请求解除,故该合同于2021年11月2日起诉状副本送达B时解除,B在诉讼中未提出反诉,故可以另案主张A的违约责任。至于甲要求乙退还房屋定金6244.64元,甲作为违约方,根据合同约定无权要求退还房屋定金,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甲要求将租赁房屋内的私有财产(酒、中央空调、冰箱、投影仪、音响、衣架、取暖器、杯子、地板)拿出来的诉讼请求,乙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可。甲可以在保持地面平整、整洁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时间和方式取回前述私人财物,乙应予协助。甲索赔损失,房子被锁,无法正常经营,不是乙的错。甲主张的损失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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