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如何防“告官不见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3 21:16:30

导读: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如何防止“官方不见”南都记者刘猛发自北京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推动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如何防止“官方不见”

南都记者刘猛发自北京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推动首长出庭,《规定》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首长”的范围。除行政机关的正、副职负责人外,新增“被诉行政行为实施的副处级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整体出镜率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和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通过立法正式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依法履行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解释》(以下简称《诉的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解释》用五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问题作出了基本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仍存在一些新问题。”黄介绍,负责人出庭率整体不高,部分行政机关不了解、不配合应诉工作时有发生,部分案件较多的部委应诉负担较重等等,亟待规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只限于诉讼程序。

杜南记者关注到,《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

《规定》明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场,适用本规定。

《规定》还明确,应当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黄解释说,上述规定意味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仅限于诉讼程序,不包括询问、调查等程序。同时,出庭参加诉讼的不仅是行政机关,还有其他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扩大了。

值得一提的是,为进一步推动负责人出庭,《规定》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规定》明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专职、副职负责人,负责被诉行政行为实施的副职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黄解释说,《规定》在行政诉讼解释的基础上,增加了“主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处级以上负责人”。同时明确被诉行政机关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如何防止“告官不见官”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