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电动车醉驾处罚最新标准2022年,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承担刑事责任案例表明,在法律完善之前,一些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随
电动车醉驾处罚最新标准2022年,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表明,在法律完善之前,一些类似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最近有案例显示,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可能会导致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甚至刑事责任被查处。
1.案例
王拥有一辆大型客车驾驶证(证A),以开公交车为生。一天晚上下班,和几个同事喝酒。酒后因害怕驾驶涉嫌犯罪的机动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与机动车刮蹭。协商未果后,对方报警。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王属于醉酒状态。交警部门通过工作程序认定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于是我吊销了王的大型客车驾驶证(证A),五年内不得审验。
1.试验结果:
王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由动力装置驱动,但其最高设计速度、空载重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被告交警支队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专业技术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而将王某的行为定性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尽管如此,被告人的处罚决定仍存在一些不合理、不恰当的地方。首先,在生产销售领域,涉案电动两轮车尚未作为机动车生产销售。且本案无证据证明王在购买后对涉案电动车进行了修改,并加快了速度。所以对于包括王在内的普通大众来说,涉案的电动车是合格电动车而不是超标电动车甚至是机动车,更符合一般认知。其次,在公安交通管理领域,执法部门未将涉案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畴进行管理。在登记管理层面,交管部门并未将涉案电动车作为机动车要求办理车辆登记、上牌、购买交强险、建立档案等。在道路执法层面,交管部门也没有要求涉案电动车悬挂检验合格标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由于缺乏事前管理,交管部门无法仅通过外部特征等因素直接判断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王作为一般公众,更没有辨别能力和注意义务。再次,本案中,王不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主观过错,其驾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并且如前所述,执法部门对涉案电动车的管理存在空缺。本案中,被告市交警支队吊销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不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过重原则,不合理,应予撤销。一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
交警部门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即衡量和确定其作为、不作为、作为等的权力。,并在方法、类型、范围、结果、程序、适用法律等诸多细节上做出选择。,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时,适当审查其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是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应有之义。但是,判断行政处罚是否保持在适度和必要的合理限度内,需要依靠比例原则,即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选择相对成本最低的执法手段和对行政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使行政执法成本与执法收益相一致。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针对影响程度,责令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应措施,既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当以实现行政执法的目的和目标为限,使相对人的权益尽可能受到小比例的侵害。这样,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国部分地区制定了《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或法规。,来管理他们当地的电动车,有的甚至直接规定凡超标驾驶电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按机动车违章处罚,但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涉案处罚的省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类似的。是公众通过电动车出行的重要方式。目前国内开车电动车的人比较多。为整治国内电动车市场乱象,国家颁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新标准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2019年3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的意见,要求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当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尚未实施登记许可管理的省(自治区),应要求省(自治区)政府尽快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上述意见还提出了“稳步解决不符合新标准电动自行车使用问题”的意见,要求逐步退出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对新标准实施前不符合旧标准或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对未按当地规定领取临时号牌,过渡期届满仍上路行驶的,要从严处罚。山东省自2019年9月开始电动车集中登记挂牌,目前正在推进各项工作。
综上所述,上诉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时,国家对电动车的相关管理意见尚未出台,交警部门也未明确提出电动车上路前应当挂牌的要求,且电动车超标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结合《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对本案所作的/[/K2行政处罚过重,不合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王作出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不合理,应当予以撤销,并无不当之处。
二审法院特别说明:醉酒或者醉酒驾驶极易造成极其严重的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教训惨痛。酒驾电动车上路也是危险的,是对自己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我院也坚决支持公安机关依法严格规范;对于被上诉人来说,要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吸取本案教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后避免酒驾,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醉酒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束直至酒醒,并依法对其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对刑事责任予以查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查处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其他法院调查电动自行车刑事责任醉酒司机的案件:
被告人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将赵某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3.1mg/100m1。根据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作案时的无牌三轮车电动车为机动车,即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赵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他不知道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法律条文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对他进行处罚是不能接受的;如果法庭判他有罪,他认罪悔罪。他开着一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目前相关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一般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车的行为人不具备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的违法性认识。据此,应当认定赵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4.吸取的教训:
上述案件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所以有的当事人被判处刑事处罚,有的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全部被法院撤销。
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日臻完善,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来规范这类问题。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提醒每一位读者:
第一,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第二,酒后不能开电动自行车,甚至不能开普通自行车。你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电动车醉驾处罚2022最新标准,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吊销驾驶证和承担刑事责任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如何应对酒驾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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