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遵照执行什么意思,注意!这些情形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3 20:54:19

导读:请大家遵守什么意思,注意!这些情况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安全生产监

请大家遵守什么意思,注意!这些情况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标准》明确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包括使用国家禁止的设备、材料或工艺;不同矿业权主体的相邻矿井井巷相互连接,或者同一矿业权主体的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连接;矿区附近地表水或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水措施的;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受地表水回流威胁的矿井在其进水上游的暴雨或洪水期间没有停止生产或疏散人员;矿用产品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带有安全标志的自救器不齐全或随身携带,或员工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标准》明确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包括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发现采空区、溶洞,或未按设计处理威胁露天开采安全的采空区、溶洞;使用国家禁止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不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步或分层开采;工作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坡角,或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等。

《标准》还明确了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包括采矿、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库区或尾矿坝未按设计进行的;坝的平均外坡率或堆积子坝的外坡率比设计坡率陡;坝高超过设计总坝高,或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储存尾矿等。

以下是

金属和非金属矿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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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安[202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2017〕98号)同时废止。

国家矿山安全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1)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矿井直通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符的;

2.矿山只有两个直接通向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小于30m,或矿体一翼长度超过1000m且该翼未设置安全出口;

3.矿井所有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无梯间,或罐笼提升竖井内只有一套提升系统且无梯间作为主要安全出口;

4.主生产中段(水平)、单采区、盘区或矿段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5.安全出口堵塞或梯子、台阶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受阻。

(二)使用国家禁止的设备、材料或工艺。

(三)不同矿业权主体的相邻矿井井巷互联,或者同一矿业权主体的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互联的。

(4)地下矿山现行图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3 -2020)第4.1.10条规定的图纸未保存,或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

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筑、运输道路和河谷、河流与实际不符;

3.开拓项目和准采项目的矿井巷道或地下采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相邻矿区之间的位置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

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法、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设计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开采顺序与设计不符;

3.未按设计采取安全顶柱或岩石垫层等保护措施。

(六)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工作泵和备用泵的额定排水量低于设计要求;

2.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道,或者排水管道未与水泵有效连接的;

3.地下隧道至中段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未设设防水门,或另一出口距水泵房地面不超过7m;

4.利用采空区或其他废弃巷道作为储水。

(8)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九)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复杂,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的;

2.未设立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的;

3.专用探放水设备不齐全,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重点巷道防水门设置不符合设计;

2.主排水系统水仓与水泵房之间未按设计设置隔墙或配水阀。

(十一)在突水威胁区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施工前未制定施工安全专项技术措施的;

2.没有超前探放水,或超前钻孔数量和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其来水上游发生暴雨或洪水期间未停止生产或撤人的。

(十三)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控系统,实现自动监测报警;

2.未按照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火措施的;

3.发现自燃迹象而未采取有效措施。

(14)相邻矿井的岩体移动范围有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设置保安矿(岩)柱或采取其他措施。

(十五)地面设施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岩体移动范围内有居民村落或重要设备设施;

2.主要开发项目的出入口容易发生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十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安矿(岩)柱或采场矿柱:

1.按设计不留矿(岩)柱;

2.未按设计开采矿柱的;

3.擅自开采和损坏矿(岩)柱。

(十七)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法或时间处理采空区。

(十八)工程地质类型复杂、地压活动严重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不设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

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项技术措施;

3.发现有大规模地压活动的预兆,不立即停止和撤离作业人员。

(十九)巷道或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的。

(二十)不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正常生产条件下,主风机不连续运行;

2.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负责人报告,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主要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机,或未配备能快速更换电机的设备和工具;

4.工作面的风速、风量、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

5.没有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通风系统未按国家标准每年检测一次;

6.主要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内实现矿井反风,或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二十一)未配齐或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和带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自救器,或员工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的。

(二十二)负责晋升系统人员的晋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起重容器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验,或者起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

2.设置在井口的安全门或吊笼和井筒中部的马头门未与提升机联锁;

3.井筒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配备过卷缓冲装置、楔形导轨和过卷挡梁或不能正常使用,或提升人员罐笼提升系统在井架或井塔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配备罐笼防坠装置;

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配备常闭式防溜器、挡车器和挡车杆,或连接链条和连接螺栓不符合国家规定;

5.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没有闭锁。

(二十三)井下无轨车辆有下列情况之一:

1.金属非金属矿山未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载人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的;

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或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紧急制动系统;

4.未按照国家规定检验车辆的。

(二十四)一级负荷不采用双电源供电,或者双电源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满足所有一级负荷的需要。

(25)向地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直接接地。

(二十六)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井,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的。

(二十七)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发生重大变更,未经重新批准组织施工的;

2.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调试除外。

(二十八)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承包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人数超过国家规定数量的;

2.承包商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和条件或不属于承包商的正式员工。

(二十九)井下或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执行审批制度或安全措施的。

(30)矿井年产量超过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20%以上,或者月产量超过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20%以上。

(31)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系统,或者已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且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系统,或者篡改、隐匿、销毁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三十二)未配备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或者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的。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重大事故

(一)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溶洞,或者威胁露天开采安全的采空区、溶洞未按设计进行处理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的设备、材料或工艺。

(三)不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

(4)工作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坡角,或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开采或破坏设计要求的矿(岩)柱或上盘矿体。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和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的。

(七)边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200m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2.高度大于等于200米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

3.关闭或破坏监控系统或隐匿、篡改或销毁其相关数据和信息。

(八)边坡滑移现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边坡上出现横向和纵向径向裂缝;

2.边坡前缘坡脚出现隆起(鼓包)现象,后缘裂缝迅速扩展;

3.位移观测数据显示的水平位移或垂直位移呈加速趋势。

(九)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的10%。

(十)凹陷露天矿未按设计修建防洪排水设施的。

(十一)垃圾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取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的;

2.垃圾场总堆高2倍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的;

3.山坡垃圾场周围未按设计修建截排水设施。

(十二)露天矿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洗平台的。

(十三)擅自在现有排土场进行采矿作业的。

三、尾矿库重大事故

(一)库区或者尾矿坝内存在采矿、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坝安全的活动,未按设计进行的。

(2)坝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坝体发生严重管涌和流土变形;

2.坝体有贯穿性裂缝、坍塌、滑动迹象;

3.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大面积渗水高位逸出或大面积沼泽。

(3)坝体平均外坡率或堆积子坝外坡率比设计坡率陡。

(4)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尾矿库超过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5)尾矿堆积坝的上升速度大于设计堆积速度。

(六)有尾矿坝的尾矿坝,未按《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1.9条对尾矿坝的安全性进行全面复核。

(7)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汛期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尾矿库防洪计算,或者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或者干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宽度小于设计值的。

(9)泄洪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1.排水井、排水槽、排水管、排水隧道、拱板、盖板等泄洪建筑物的混凝土厚度、强度或类型不符合设计要求;

2.泄洪设施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井倾斜,排水能力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3.泄洪建筑物终止时,封堵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

(十)将尾矿、废料或废水排入设计库外。

(十一)混合不同矿石性质的多种尾矿未按设计排放的。

(十二)冬季不按冰放矿法设计要求进行放矿作业的。

(十三)安全监控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照设计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的;

2.安全监控系统工作不正常,未及时修复;

3.关闭或者破坏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篡改、隐匿、销毁与其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十四)干式尾矿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库存尾矿含水率大于设计值,无法正常碾压,且未设置可靠的预防措施;

2.堆放方向与设计不符;

3.层厚或台阶高度大于设计值;

4.碾压未按设计要求进行。

(15)根据经验计算,大坝抗滑稳定的最小安全系数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的0.98倍。

(16)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和“高架库”未按设计设置通往坝顶和泄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或应急道路不能满足抢险时应急物资通行和运输的需求。

(十七)尾矿开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采矿的;

2.台阶的开采方法、顺序、单层开采高度和边坡角不符合设计要求;

3.同时提取和排放。

(十八)存放独立选矿厂矿石分选后排放的尾矿,未按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的。

(十九)未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

资料来源:国家矿务局中国应急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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