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42号令,公司强制员工无偿加班合法吗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1 19:01:06

导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42号令。公司强制员工无偿加班合法吗?近日,网上流传一份深圳某公司的面试表格,引起热议。表格中涉及的问题包括劳动者是否应该接受无薪加班、双休单休、休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42号令。公司强制员工无偿加班合法吗?

近日,网上流传一份深圳某公司的面试表格,引起热议。表格中涉及的问题包括劳动者是否应该接受无薪加班、双休单休、休息时间带业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提成、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一方面是就业机会,一方面是权益转让,这无疑让劳动者在求职面试时处于两难境地。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呢?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保护?企业应该如何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追求长远发展?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工资。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一方的劳动和另一方相应的工资为特征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可以按小时、日、周、月支付工资。为完成一定任务支付工资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在任务完成后立即支付,但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是劳动者支付的对价,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部分。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减或拖延付款。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要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需要注意的是,提成也是工资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到期日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遇到实际困难时,可以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共同渡过难关。

如马与某文化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就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工资发生争议。马提出自己的月薪标准是1万元,但近几年公司效益不好。2021年2月起,以各种借口拖欠工资,只支付部分费用,未足额发放2021年2月至8月工资。文化公司不承认拖欠工资的情况,辩称马某的月工资并非如其所述为10000元,而是5000元,且马某如其所言2021年8月才上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马某提交的银行流水,结合马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工作记录确定了马某的工作时间,最终依法判决文化公司向马某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

如上所述,一旦用人单位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同时,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即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依法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也着重限制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雇主应确保工人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者要实现自我成长,为企业创造有利价值,维护应有的休息权。工作时间过长会给劳动者的健康带来很大隐患,也不能保证企业的长远利益。

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正常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约定为准;其次,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或者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第三,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为计算基数。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处理公务和会议培训的休息时间,在能够证明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提供相应劳动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加班。

例如,在与一家电力设计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刘指出,他在出差期间在休息日加班。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刘出差期间的车票、工作记录、现场勘查维修记录等证据材料,认定其出差期间确实存在的休息日天数为加班天数,进而计算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数额。在此,笔者特别强调,在涉及加班费计算的案件中,劳动者应当对自己的加班承担举证责任。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需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休假、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当然,在特殊工时制度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有加班,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如果公司强制加班没有加班费,员工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代缴社保。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得到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得以补偿形式或任何理由为劳动者支付。

如张某与某美容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美容公司以第三方公司的名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中用人单位的部分和个人的部分由张某承担。张起诉要求美容公司返还其社会保险缴纳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用人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应委托;二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缴纳责任及相应金额,不应强加于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该什么时候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违法吗?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见,法律规定已经为用人单位办理员工社保预留了合理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需要结合试用期情况具体分析。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未缴纳社会保险通常是指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者虽已建立社保账户,但保险覆盖不全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保账户,保险覆盖面完整,但存在缴费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可以通过督促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保管理部门强制缴费等方式,解除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再予以支持。

判断提示

要有风险共担、共克时艰的法律意识。

求职时,雇主和工人都面临着双向选择。在招聘过程中提出是否接受无薪加班、缓发工资等问题是不合适的,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也将有求职意愿的劳动者拒之门外。企业对人力资源效率的追求,对劳动者工作和学习潜能的激发,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不能一味追求眼前利益而忽视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保护。

司法实践中,大量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拖欠工资、提成、加班费等问题。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且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仅应当承担弥补拖欠劳动报酬等过错行为的责任,还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如何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的发生,趋利避害,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相反,试图以牺牲员工休息时间为代价,强迫劳动者加班以获得短期利益,无异于耗尽资源。用人单位要探索和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完整清晰的规章制度,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树立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的企业精神和价值观。

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入职之初就要慎重选择,重点关注和了解企业文化、价值观、制度规范、安全福利等。目标单位。入职后要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注重自身专业技能的提高。只有坚持回报社会的初心,爱岗尽责的热情,诚实做人,用心做事,激发自身潜能,才能发挥独特的在职价值,实现崇高的职业理想。

特别是新冠肺炎爆发以来,各行各业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管理和经营上的各种问题和困境。此时,劳资双方都应注意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及时调整和有效平衡,以共担风险、共克时艰的积极态度高效沟通,互谅互让,做到及时减损、理性维权。(作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公司强制员工无偿加班合法吗?)

来源:北京日报作者:张瑶焦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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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北京市工资支付第142号令号规定的详细介绍,公司强制员工无偿加班是否合法?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北京市工资支付调控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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