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鲁医生事件关注焦点之六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1 15:08:03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卢医生事件的焦点之六鲁医生事件中有很多行为。什么是行为,如何从法律上对待行为,即法律如何评价行为,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要理解什么是行为,我们首先需要定义

详细介绍一下,卢医生事件的焦点之六

鲁医生事件中有很多行为。什么是行为,如何从法律上对待行为,即法律如何评价行为,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要理解什么是行为,我们首先需要定义它。关于行为的定义,目前所有的法律都没有行为的定义。为什么没有规定?就是因为没有办法规范。由于不同的法律对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将在下面的分析中逐步解释。

目前,行为概念的含义主要包括社会学定义和通常定义。行为的社会学定义是,行为是人受到环境影响后的反应。通常定义主要参考《汉语大词典》,即行为是以思想为主导的活动。如果比较以上两种定义的区别,可以看出前者强调环境刺激,后者强调意识形态支配。相比较而言,社会学的定义具有更精确的内涵和更广泛的外延。

社会学定义中表述的所谓环境,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是指自然环境和人类所处的社会环境。内环境是指自身的物理环境,主要包括脑神经的有意识活动和心跳、内分泌等无意识活动。通常定义和表达的所谓思想,其实是指大脑神经的有意识活动。

一个人只要一直受到环境的刺激,受到刺激后就会一直有反应,也就是会行动。当然,人的某些行为是可以被脑神经识别和控制的。这部分行为称为有意识行为,而有些行为是大脑神经无法识别或控制的。这部分行为称为无意识行为。比如,人睡觉打呼噜,别人能听见,我们却觉察不到。这是一种无法实现的无意识行为。再比如膝跳反应,就是只要股四头肌肌腱被什么东西碰到,我们的小腿就不可避免的向前踢。

我们能认识到小腿踢出的行为,但不能控制让小腿不踢,这叫有认识但不能控制的无意识行为。

说完行为,再来看法律是如何看待行为的,也就是法律是如何评价行为的。

要一步到位的结论,用递进关系总结成三句话。只是法律行为,不考虑思想;

法律只评价人的某些行为;法律只对特定条件下需要评价的行为进行评价。

先说第一句。思想是一个人内心的活动,也就是一个人的意识。如果这个人只停留在思考阶段,没有表现出外在的行为,无论他的思想是什么,法律都不会评价。原因很简单,一个人在想什么,只有他自己知道。你的想法不会影响他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法律不评价人的思想。所谓法益,就是人们依法享有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第二句,法律只评价人的某些行为,具体来说,

法律只评价人的与他人相关的行为,不评价具有个人意义的行为。同时,法律只评价一部分与其他相关的行为,即只评价那些影响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所谓涉及他人的行为,是指行为会涉及他人。

所谓个人行为,是指行为完全是自己的,不会影响与他人的关系。比如你个人喜欢穿什么衣服,听歌,跳舞,吃饭,用化妆品,逛街,这些都是个人行为,法律不做评价和调整。通俗地说,法律不管。

法律只评价一些涉及他的行为。

所谓法律只评价一些其他相关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只调整影响社会关系的其他相关的行为。法律对生活中很多不涉及他人法益的行为不做评价,比如善意的恩惠。这里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谓善意行为,是指别人主动提出让你搭车、请你吃饭、帮你搬家等行为。出于真诚交友的目的。如果他好心办了事后反悔,最后不请你吃饭,不请你搭车,不请你搬家,能否请法律评价对方违约,要求对方履行承诺?不会,因为这些行为没有被法律评论和调整,也就是法律不管。

可能有人会问,这些行为的法律怎么不管。因为法律的功能主要是保护利益,也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否需要法律保护,主要看是否对他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害。在上述善举中,是否有他人未能履行承诺,导致你的个人利益或财产利益受损?我不这么认为。不存在利益受损,不计法律。

当然,不管法律并不意味着道德或其他非法律规则(组织制度或纪律)都无关紧要。比如你是小学生,你有一个大浪。合法吗?不管法律。但是,学校应该管,为什么呢?这要看学校规定的制度。当然,道德或制度不是法律。法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法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则。换句话说,如果你违反了法律,一般来说,你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对你不利的后果,比如赔礼道歉、返还财产、罚款、拘留或者监禁。如果你不承担,国家机关会用强制手段让你依法承担。请注意,国家的强制手段不是跟你讲道理,也不是让你承担,而是用暴力手段强迫你承担。

如果只是违反了道德或者其他规则,那就只承担道德责任或者规则责任。一般来说,道德责任和组织责任都不是强制性的。一般来说,道德责任只涉及谴责。别人只能说你不道德,不能罚款,不能拘留,不能要求你赔偿损失。责任,一般来说就是警告,扣发工资和经费,最多就是开除组织。。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法律并不评价个人行为,也不评价其他相关行为中不损害他人法益的部分。此外,法律对所有其他影响社会关系(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行为进行评价。

根据不同的法律视角,与他人相关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民法,第二类是行政法,第三类是刑法。

关于法律评价范围中的第三句话,即法律只评价在一定条件下需要评价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条件,主要是指在评价民法时,忽略了对行为的评价。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他人侵犯了你的合法利益,你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你需要请求法院认定对方有违法行为,对方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你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那么对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你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会根据法律对对方的行为进行判决。对于行政法或刑法中的行为,任何人发现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发现应当处理的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有依法处理的义务和权利。如不处理,责任人涉嫌渎职或犯罪行为。所以,在行政法或者刑法中,违法行为的发现是法律评价的条件,没有发现当然不会评价。

关于法律评价行为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法院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双方证据所证明的行为事实是否合法作出法律判断;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的,应当依法确定法律责任,即应当认定谁来承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不良法律后果。

1.民法中的行为评价。

民法中的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基于人的意识。如果行为人基于有意识表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无意识表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民法意义的自觉表达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人脑神经能够识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再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民事权益,也愿意做出这种行为。

民事行为可以细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对行为的评价只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合法行为,另一种是违法行为。如果行为合法,就能产生行为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如果行为违法,不仅不能产生行为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而且行为人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归还财产;恢复原状;修、重、换;继续表演;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

我们结合鲁医生事件中的一些主要行为来看民法是如何评价的。

1.抢劫玩具的行为

结论:所谓抢夺玩具的行为,在民法上不予评价。

理由:该行为虽与他人有关联,但未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故民法不予评价。民法不评价,就没有合法不合法的行为。

分析:幼儿园玩具的所有权通常属于幼儿园。在特殊情况下,幼儿园老师可能会要求孩子把自己的玩具拿给孩子交换。无论谁拥有这个玩具,孩子们都可以在幼儿园玩它。不能认为只有一个孩子可以玩,其他人都不行。至于谁先玩,谁后玩,一个人能玩多久,什么情况下需要交换游戏,这些通常都是幼师规定的。

幼师的规则可以看作是一种关于在幼儿园如何玩玩具的规则,但规则不是法律。即使孩子违反了这一规定,也不会影响玩具的所有权,也不会影响玩具的合法使用权(根据法律确定)。谁该先玩玩具的纠纷不涉及玩具的所有权或玩具的合法使用权,所以所谓抢玩具不能视为侵犯玩具的财产权。

因为存在儿童玩玩具的纠纷,虽然其行为与他人有关,但对他人的法益没有影响。所以法律不评价。与前面分析中提到的善意行为类似,在民法理论中,儿童之间日常发生的不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纠纷,原则上不受法律评价。

2.儿童之间的殴打行为

结论:法律是否被评价,主要看是否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后果。造成后果的民法不评价不造成后果的民法。打人行为性质不同,会影响法律评价结果,即是否违法,如何承担责任;民法上的法律评价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被害人,也就是原告,要向法院起诉。原告不起诉,法律不予评价。

首先,在民法中,是否合法的评价标准原则上取决于损害的后果。无论殴打的性质如何,只要对他人造成法律上的损害,也就是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法律评价。比如打人造成他人受伤,或者在打斗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比如损坏他人财物,法律会进行评估。

至于孩子之间的殴打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日常玩耍时有打闹行为。所谓打闹行为中的殴打,是指双方发生肢体接触。所谓斗殴,就是双方没有故意打架,或者说双方根本不认为自己的肢体接触是打人。第二,孩子打架,就是双方都有打人的意图,或者打人能意识到身体接触就是打人。第三,殴打。一般在双方实力悬殊,或者多人殴打一人时,加害方使用拳打脚踢,或者棍棒等器械殴打他人。伤害他自己的一方。

肢体接触是主动的,是在打人,受害人一方对于肢体接触是被动的,是在挨打。这种情况下通常不应叫作打架,而应认为是致害方在殴打加害方。

在实践中,有些家长,尤其是打人行为中的加害人家长,会把孩子打架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打闹,而不承认自己的孩子打架或者殴打他人,这显然是出于逃避责任的目的。在对殴打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应该也必须对儿童之间的殴打行为进行定性,从而确定殴打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律已经评价过的情况下,双方是否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时候就要先审查确定打人行为的性质。

如果双方都在打架,原则上应该认定双方都没有过错,不构成民法上的侵权,即双方都没有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的损害,原则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公平责任原则】分担责任。即“受害人和损害原因双方都没有过错的,依法由双方分担损失”。责任分担的具体比例由法院决定。

如果双方都是打架,原则上应该认定双方都有过错,双方都是侵权行为,也就是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的损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责任。

一方殴打他人的,原则上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方没有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以上法律评价讲的是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比如,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第1199条规定,儿童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即未满8周岁的儿童在幼儿园受到伤害,推定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能证明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不承担责任的,侵权责任由加害方的子女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加害方的子女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他的赔礼道歉、不足部分赔偿等民事责任由加害方子女的监护人承担。

有人可能会说,唐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不可能违法。建议持这种观点的人回到本文之前解释的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的是民事行为,不是事实行为。虽然事实没有意思表示,但不影响事实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而侵权是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是法定的违法行为。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幼儿园的孩子因为年龄太小,打人可以认定没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幼儿园幼儿的殴打行为既不属于侵权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说,能表达这种观点的网友都有相当不错的民法理论水平,但民法理论水平好不代表观点好。

简单来说,民法中所说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时,应当具备的一种认识能力。对于打人的事实行为,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打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健康的后果,如对他人造成伤害、痛苦等。只要能够认定殴打行为和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就推定为有过错。如果你不能认识到这是打人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就推定你没有过错。至于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认识,并不要求能够认识到打人是违法行为或者打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即使是很多年龄较大的未成年人,甚至一些成年人,因为不学习、不了解法律,很可能不知道打人是一种违法行为,也不知道需要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不学法、不懂法不是不接受法律评价、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当然,5岁左右的孩子对打人行为和后果是否有认知能力,也是很多网友在网上争论的问题。也有网友认为,小孩子打架、吵架是很自然很正常的事情,不要把大人的想法和观念强行灌输给孩子,以免妨碍孩子所谓的天性。在实践中,不排除这些人作为家长,从来没有对孩子进行过基本的法律和道德教育,甚至发现孩子打人时要么视而不见,要么包庇纵容。但法律不可能根据这些网民家长的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是否以及如何评价他人的行为。法律对一个人认知能力的评价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标准。

我们知道,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发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都明确规定每个公民,不分年龄,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上,所谓教育义务,就是每个家长或老师都有教育孩子或学生的义务。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法制教育等。所谓受教育权,主要是指孩子有要求父母和老师教育自己的权利。当然,孩子本身也有接受教育的义务。如果家长和老师不教育,或者孩子没有接受教育,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教育义务,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因此,儿童能否识别殴打行为以及殴打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要取决于儿童的年龄和相应的认知能力。一般来说,3岁以下的孩子对打人行为和伤害后果没有认知能力。但5岁上幼儿园的孩子,应该有能力知道打人的行为和打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来说,不打人是社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常识性问题。家长或者老师要教育。不教育,是家长或老师的失职,也是违法的。

更进一步。遇到类似案件,法院几乎100%会判决打人儿童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根据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经验,法院推定幼儿园的孩子应该受过最起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他们意识到打人可能会对被打人者造成伤害和其他有害后果。所以只要有殴打,就推定孩子有过错,殴打就是侵权。另一方面,如果法院不判定孩子的打人行为是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只能推定“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日常生活经验标准,父母或者教师没有义务对孩子进行基本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但这明显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民道德素质教育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要求。

如果某些家长、老师或社会教育者存在上述错误观念,只能说明他们自身对公民基本道德和法律的学习有问题。和相关政府机构,应该大力加强对这些人的教育。

3.成人殴打行为

结论:从法律评价角度看,成人殴打行为与儿童殴打行为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打人打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法律责任,是自己承担的。

有人可能会说,成年人之间没有打架。其实成年人之间也有所谓的打人行为,就是开玩笑或者打情骂俏,和打架打人完全是两码事。

第二,行政法中的行为评价

鲁医生事件中主要行为所涉及的行政法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本法对行为的评价范围以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为准。对法律中有规定的行为进行评估,而没有规定的行为不予评估。

1.儿童“抢夺”玩具的行为

结论:在行政法上不予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但是,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所说的抢劫,有一个行为认定的前提条件,即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什么?理论上解释为侵犯他人物的所有权或者侵犯他人物的合法占有。通俗地说,就是把别人正在或者已经被占用的东西抢过来,变成自己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物的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即只有在物的所有权合法的情况下,物的所有人才产生所有权。在抢劫的情况下,很明显,抢劫者通过抢劫把东西据为己有是违法的,不是物的法定所有权。他抢走的东西最终会归还给物主或占有者。所以法律规定抢劫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所说的非法占有,本质上是对抢夺者的非法占有目的。

比如小王看到你的手机,很好奇,想看一看,就趁你不备把你的手机拿走了。请问这是抢劫吗?答案是这不是抢劫,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然,既然小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看完就还给你。如果抢了跑了,然后不还,不能认为它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鲁医生事件中,儿童所谓的“争抢”玩玩具,其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玩具所有权的目的。所以争着玩玩具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抢劫。

其他人可能会问,警方的报告已经说,吕霄是为了玩具而战,所以吕霄是在抢劫别人。事实上,通知中提到的争用与法律中提到的抢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竞争是玩玩具的竞争,抢是把玩具抢过来占为己有。警察不应该,也不能把孩子抢玩具的行为,视为法律概念上的抢夺或抢夺玩具。但考虑到“抢”的说法给部分网友造成了误解,建议今后国家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在报道事件方面更加规范和严谨。比如双方的行为表现为“争夺更多的玩具”。比如,如果双方的殴打行为可以认定为打架或者斗殴,就不要表述为“双方肢体冲突”。因为肢体冲突并不能说明双方有没有打过,而打人的性质就是一方打另一方。

2.殴打行为

结论:鲁医生事件中的殴打行为可以简单分为儿童之间的殴打行为和成人之间的殴打行为。对于殴打儿童,原则上没有损害后果,如果有也要评估。对于成年人打人,即使没有危害后果,也是可以评价的。但在实践中,通常要求有损害后果后才能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

故意伤害

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殴打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

什么是攻击?法律没有给出直接的定义。但根据公安部门内部关于《行政处罚法》的培训材料,所谓殴打是指用拳头、脚踢或棍棒殴打他人。殴打可以是一方殴打另一方,当然也可以是双方互相殴打。但是,所谓的打闹行为,双方都没有过错,显然不应该认定为殴打。

如果上述打人行为发生在儿童之间,尤其是幼儿园儿童之间,法律是否应该对其进行评价?这是

司法实践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故对于幼儿园的小孩,其打人行为即使造成了他人损害后果,甚至后果比较严重,但依法均不对小孩进行处罚。不处罚,当然就不需要对打人行为再作出评价。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不恰当的。理由是: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但也规定了虽然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这个“但书”其实有两层意思。第一,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应该承担严格管教孩子的法律责任。这个法律责任虽然不是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但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要评估孩子是否有违法行为。不去评价,就不能得出存在违法行为的结论,那么为什么要让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呢?第二,公安机关有义务要求其监护人承担严格管教的义务。如果公安机关不先评价殴打儿童行为违法,如何履行公安机关依据该条责令履行的义务?

根据以上分析,在执法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以孩子不承担治安责任为由来评价孩子的打人行为是否违法是不合适的。导致殴打儿童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法律认定,公安机关没有尽到责成监护人教育的义务,没有尽到儿童监护人的严格管教义务。这其实是执法不严,应该纠正。

当然,如果没有危害后果,我们认为没有必要用法律来评价孩子之间的殴打行为。除非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虽然没有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但是造成了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仍然有必要对殴打行为进行评估。

浅谈成人殴打的法律评价。因为理论上,殴打他人属于行为犯,不以殴打是否造成被害人受伤为条件。但是,考虑到殴打行为的特殊性,如果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甚至不轻微,殴打行为的情节通常是明显轻微的。违法行为明显轻微的,可以免予处罚,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们说没有危害后果,主要是指受害人没有轻伤的情况。法律原则上不评价打人行为。当然,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如果被害人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但是有法律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当然可以评估。

成年人和儿童对打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年人应当根据法定情节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治安处罚责任,不存在因为年龄小而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问题。

第三,刑法中的行为评价

刑法中关于行为的规定比较复杂。

简单来说,刑法中的广义行为是指犯罪行为。确定犯罪行为有四个要素,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指主体行为人,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的过错,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上概念在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这里不讨论。

浅谈儿童殴打行为的刑法评价。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二周岁的自然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幼儿园的孩子来说,不要说打人,就算犯了更严重的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至于不承担责任,对于孩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论上有不同的说法。姑且说一般结论,即刑法不评价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儿童是否实施犯罪行为。至于为什么不做评价,理论上比较复杂,这里就不讨论了。

至于成年人之间的殴打行为,如鲁医生殴打、的爷爷砸伤鲁医生及其妻子、鲁医生推搡的爷爷等,刑法中如何评价这些行为,主要涉及到故意伤害罪和正当防卫的相关概念。我已经在头条相关文章里做了详细解释,这里不再赘述。

最后,我们得出结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对人类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只对涉及他的、影响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调整,对不涉及他的或原则上不影响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的行为不进行评价和调整。

2.对于需要法律进行评价和调整的行为,法律会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判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评价的范围和标准通常不会因人的年龄或其他因素而改变。也就是说,不管孩子多小,只要实施了行为,并且该行为应该在法律评价和调整的范围内,那么法律就应该对其进行评价。

4.法律是否应该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价,不受行为人应承担责任的法律限制。换句话说,即使法律规定行为人不需要为该行为承担责任,也不会否定法律对该行为应当做出的评价。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详介绍一下、鲁医生事件焦点之六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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