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醉驾缓刑如何执行,重磅!12种“醉驾”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9 22:08:28

导读:外地人酒驾如何实施缓刑,重磅!两种“醉驾”情形不予缓刑。来源:红网-时代新闻3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通报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

外地人酒驾如何实施缓刑,重磅!两种“醉驾”情形不予缓刑。

来源:红网-时代新闻

3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通报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红网新闻3月31日讯(记者肖通讯员)3月31日,湖南高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共15条,包括酒精含量的确定规则、检验程序、取证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界定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情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并详细阐述了醉酒驾车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会议纪要》明确了12种情形缓刑不得适用: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的;事故发生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毒品的;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驾驶营运机动车载客或者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的;没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明知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经报废,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被调查时驾车逃逸或者严重抗拒检查的;拒绝出庭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逃匿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以及其他不适宜缓刑的。

会议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会议纪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充分发挥办案职能、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加强酒驾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建立效率与公平兼顾的酒驾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加强法治宣传, 努力完善醉驾机动车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醉驾犯罪的发生。

全文如下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证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准确审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规范相关办案程序,惩治其犯罪,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

一、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测试结果是否有异议,都应当按照规范采集其血液样本,及时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呼气试验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依据。

原则上,醉酒驾驶的情况下,不应重新评估血液酒精含量。但除非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否则鉴定样本有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二是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被发现时,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测试或者采血前故意饮酒的。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三是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时,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逸,不能及时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的,以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四是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对当事人的血样进行录音录像,提取的血样应当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标准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五日内送检。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和相关卷宗: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

(二)血样提取的记录和同步音像资料;

(3)酒精呼气试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鉴定意见,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5)证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能够证明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七)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既往交通违法记录、犯罪记录等证据材料。

6.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如酒精含量、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类型、行驶的道路类型、实际损害后果等。,同时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因醉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案件,以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毒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六)驾驶营运机动车载客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行驶的;

(七)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除驾驶证被扣留外,超过驾驶证年审期限不满一年,驾驶证记12分不满一年的;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报废的汽车而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九)被调查时有驱赶或者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拒绝出庭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逃匿的;

(十一)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适合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不改变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醉酒驾驶机动车,无情形第七条情形,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九。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严重的醉驾问题情形。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从重处罚。

十、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条件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碍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快速办理。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十二。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共同犯罪应当慎重。有真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迫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以共犯论处。

十三。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文书送达被告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住所地公安派出所。

1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案,要充分发挥办案职能、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广泛开展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制宣传,完善醉酒驾驶机动车综合治理体系。

十五。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执行过程中,法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文件和指导性案例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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