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的风险及详细解决方案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9 17:10:21

导读:帮人代持股定律风险,股权及详细解决方案。股权代理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显要股东)约定,以显要股东的名义登记公司的股权,并将显要股东的名称登记在公司章程、股

帮人代持股定律风险,股权及详细解决方案。

股权代理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显要股东)约定,以显要股东的名义登记公司的股权,并将显要股东的名称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资料中,实际出资人享有出资权利。

由于隐名股东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方面没有记载。,使他人无法知道股权的真实情况,由突出股东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股权代孕显然是一种不正常的做法,就像你自己的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而不是你自己名下一样。虽然股权托管协议的完善可以减少风险且合同一般有效,但交易风险并不能完全规避。

一、代持股权原因

股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实际投资者的“个人需求”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愿意暴露自己的财富;实际出资人不符合业务合作要求,需要他人代为持股。

第二,同业竞争和不竞争的需要。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行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并且许多公司章程、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董事、公司高管不得经营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

第三,规避法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

比如实际出资人规避投资领域、外资审批、出资比例、股东人数、股东公职人员身份等法律限制。

第四,实际投资人太多。

为了避免有限公司股东50人,有限公司股东200人的限制。

第五,提高工商登记和股东大会的效率。

不方便股东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和股东大会。

第六,一切为了公司业务。

打造股权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营造有利于人才引进的经营氛围;在公司做体外创业孵化等。

七。股东自有资金无法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如果股东出资不足,其他股东会借钱出资。

二。股权 风险

鉴于以上几点,从风险面对的主要有四种。

第一,托管协议无效风险;二、实际投资人(匿名股东)面临风险;第三,托管持有人(突出股东)面临风险;第四,公司上市受影响风险。

1.托管协议无效风险

认为股权持有协议。

当然有用。

是一个误会:

(1)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一种行政禁止性规范,而不是有效的强制性规范。《公务员法》前述监管性禁止性规范与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有关,此类规范的目的之一是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维护社会秩序;可能还有其他“外部后果”。比如很多显赫的股东为公务员持有股权,这其实就是行贿,俗称“送/拿干股”,这个时候可能涉嫌犯罪。

(2)外商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如果是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则股权代理协议无效。如果被限制,不符合条件,无异于禁止外商投资。此时股权代理协议无效。如果协议无效,外国投资者就不能出名。

(3)机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指引》第十四条、《保险公司管理办法股权、《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内部治理指引》第二十一条,规避中国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进行非法利益交换的,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这种公司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如果允许持有,会导致监管不到位。

但如果进一步考虑后果,无效代持是指不能支持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或确认股权属于隐名股东,但双方的委托投资关系和出资事实仍然有效,隐名股东仍然可以要求显名股东返还出资甚至要求分配投资收益。

2.实际投资人(匿名股东)面临的风险

(1) 风险谁的权益被大股东侵占

股东会故意拒绝转让投资收益,擅自转让或质押股权,公司重大决策未与隐名股东协商,滥用股东权利等。这使得隐名股东难以确立其股东身份和行使权利。

此时,隐名股东可以与显名股东签订不可撤销的委托书,约定隐名股东代表显名股东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和签字;对于有特殊要求的事项,隐名股东可以与显要股东办理委托授权公证,但通常公证处只办理“一事一委托”。或者隐名股东以自己或其信任的第三人为质押持有人,代为办理股权质押;同时可以在控股协议中约定,突出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需要支付较高的违约金,由突出股东提供担保人。

(2)主要股东的资产被法院冻结甚至执行风险

在股权结构下,股份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要股东的财产。债权人作为显要股东,有权查封、拍卖代为持有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权,将直接面临财产损失。

股权代理持股模式本身就有风险,突出股东本身的债务风险直接影响到隐名股东的风险。所以要尽量选择一个可以信任的,负债较小的人风险。保留股权-相关资料、出资证明、凭证等。掌握在自己手中。注意对大股东的债务风险进行适当的监管。如果发现突出股东可能有债务风险并被起诉,应立即考虑通过可行的方式(如命名、股权转让)停止或更换持有人,当然这些操作能否实施取决于相关方的配合。

(3)显著股东或其配偶或继承人否认委托关系。

(1)配偶不认可代理,离婚时要求分割代理股权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显赫股东离婚时,配偶一般会要求分割显赫股东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股权财产,甚至是婚前“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婚后股权财产。此时,隐名/显要股东需要证明存在真实有效的股权代理关系,将代理股权排除在显要股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外,避免离婚分割。

(2)继承人不同意持有,要求继承持有股权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证明相关股权由他人持有的,根据股权公示登记原则,被继承人可以请求继承被继承人名下的股权及相关权益。

如果是自然人代持股份:要求显赫股东的配偶、继承人签字认可代持股份的事实;如果是法人代持股份(自然人间接代持股份):自然人股东的配偶、继承人签字认可代持股份的事实;并由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匿名股东/提名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匿名股东/提名人管理公章。

(四)股权无法恢复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隐名股东想要被点名,必须获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注意,这里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是指股东人数而不是比例股权,或者可以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未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异议,从而使隐名股东成为显要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原则上肯定了股权委托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股权并不等于股东权益。如果隐名股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仅仅拿着一纸协议往往是不够的。

因此,在股权代理安排之初,取得其他股东对股权代理的书面同意,并同意在需要时配合隐名股东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取得书面认可的,可以保留隐名股东的行权证明或者公司认可隐名股东身份的记录,例如隐名股东以个人名义直接参加股东会表决,或者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分配利润。

㈤恢复时的股权税风险

如果章程中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比让姓名可见的程序更宽松,也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让姓名对隐名股东可见,但要注意事先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有),同时股权的减持在税务局一般被认定为股权转让,而

(6) 风险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在协议有效且属于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的领域的条件下,外国投资者要想出名,获得法院支持的条件比普通中国人要求为自己的名字持有股权还要多。明确的条件是实际出资人已实际出资且其他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3.委托书持有人(主要股东)面临的风险

(一)被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追缴出资

一般股权代理协议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对抗公司和善意第三人。隐性股东可能会因为丧失出资能力、不再看好投资项目等原因而导致投资失败。那么突出股东作为在工商登记信息中登记的股东,就面临着被要求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等。风险。一个显赫的股东以代理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为了避免这个风险,显赫股东可能会要求隐名股东全额缴纳;隐名股东未缴足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要求隐名股东在未缴注册资本范围内用其他财产提供担保。

(2) 风险由隐名股东主张

如果因显名股东代理行为不当给隐名股东造成损失,或者隐名股东不认可显名股东的相关代理行为,则可能导致隐名股东追偿或索赔风险。

(3)离职难风险

就像休眠股东有风险不能成为股东一样,另一方面,显要股东也面临着难以退出公司的风险。国务院印发:通知明确,要“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并形成统一的“黑名单”管理标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新公司注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如果代理控股公司被列入“黑名单”,突出股东的权利行使将受到限制或禁止。

此时,突出股东应审查控股公司、隐名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的信用状况;同时规定,因代理持股导致显要股东权利受限/利益受损的,隐名股东需支付更高的违约金。

(四)隐名股东偷税时,突出股东是税务部门的检查对象。

上市股东作为股权的名义所有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关于股息转让所得,股权。如果隐名股东不依法缴纳相关税费,那么显名股东作为名义上的合法纳税人,将被税务机关稽查缴纳相应的税费甚至受到处罚。承担责任后,名股东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但隐名股东不能还债的,要承担风险。

此时,显要股东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约定公司分红、利润分配及股权转让所产生的税费由隐名股东承担,相关款项支付给隐名股东前应预先扣除所有应纳税费用。

4.受公司上市影响风险

股权代持会导致公司在IPO阶段面临法律障碍。在我国证券资本市场,股权代理持股是企业的绝对红线,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务中严禁“股权代理持股”,这几乎成为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雷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股权显然已经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现代控股现象的理论依据。目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需要向自然人披露,不允许代持。所以企业在IPO阶段,应该提前减少股权,避免影响公司上市进程。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风险、股权定律的详细介绍和代风险持股的详细解决方案。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代持股份法风险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