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试用期辞退的法律程序员工,员工不服从合理的岗位调动鲁案[2022] 357号用人单位有时会根据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调整个人员工岗位。如果员工不同意岗位调动,可以拒绝到岗吗?拒绝上
试用期辞退的法律程序员工,员工不服从合理的岗位调动
鲁案[2022] 357号
用人单位有时会根据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调整个人员工岗位。如果员工不同意岗位调动,可以拒绝到岗吗?拒绝上班可以算旷工吗?公司有权以此辞退员工吗?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基本事实
秦加入悦动公司,担任健身教练。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秦的工作地点为:粤东公司设立的甲店、乙店、丙店三个健身房。秦入职后,其实在一家店干了两年。因后期经营需要,粤东公司向秦送达了《岗位调动通知书》,载明将秦调到C店。除工作地点调整外,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不变,要求秦三天内到岗报到。秦接到通知后,不同意岗位调动,次日向粤东公司申请事假。秦的事假申请未获公司批准,因此没有到C店上班。后粤东公司两次向秦送达通知,要求秦上班,并告知其不上班构成旷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雇他。接到通知后,秦仍未复工。后粤东公司向秦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秦某旷工10天以上,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秦某辞退。
秦不服公司辞退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支持秦要求粤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的请求。该公司不服该裁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不予支付上述赔偿金。
争议焦点
岳公司解除与秦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是否应该赔偿?
法庭审判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认为:
就合同而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秦的工作地点为甲店、乙店、丙店,该约定为双方的真实表示。
就岗位调动的内容而言,调整后的岗位性质、工资、级别都没有变化,只是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但此次岗位调动也是在济南槐荫区,岗位调整不会对秦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粤东公司对秦的岗位调整应视为基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岗位调整。
从解除的依据来看,粤东公司两次向秦发出到货通知,秦仍拒绝到货。岳公司在通知中明确告知秦,其旷工行为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辞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秦不接受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连续旷工十日的,粤东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终止程序上看,粤东公司的转让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将终止情况告知工会,并将终止通知书送达秦,程序合法。
综上,粤东公司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旷工为由与秦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秦要求粤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粤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行为,无需向秦支付经济补偿金。秦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陈述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除了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外,还体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身份关系。基于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安排。只要工作岗位调整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劳动合同没有发生较大变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没有明显降低,工作岗位调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合理的工作安排。劳动者不同意岗位调整的,应当依法维权,而不是以不工作为由搞消极对抗。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旷工当然是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无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有具体规定,长期旷工都应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依法辞退违法劳动者,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当然,如果劳动者遇到不合理的岗位调动,要收集好证据,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来自:济南市槐荫区法
来源:石家庄普法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法律程序,以及不服从的合理转岗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辞退的法律程序员工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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