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当有利可图法律规定,不当有利可图在要件中没有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作者:谭敏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我们删除。在
不当有利可图法律规定,不当有利可图在要件中没有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
作者:谭敏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学习。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我们删除。
在不当利润的构成要件中,一方获得利润,另一方遭受损失,且利润与对方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三要件举证责任分配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关于无法律依据获利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仍然存在一些分歧,形成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一、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关于无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要件,通过梳理相关案例,实践中的处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方法一: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要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受害人主张不当获利请求权,应当证明该请求权构成要件的事实。处理二:受益人证明其获利有合法依据。缺乏法律依据是一个消极的事实,受害人很难证明。基于证明的可能性和双方的公平性,得利者应当证明得利原因的成立。处理三:区分不当盈利类型,分别确定。对于给付型不当获利,受害人没有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非给付型不当利润,受益人有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处理方式四:从损益变动的主导主体来看,当主导者是受害人时,受害人没有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当主导者不是受害者时,获利者有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分别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规范理论和否定事实理论。第三种和第四种方式都是关于不当盈利的分类讨论。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基于实体法的分类,第四种方式是在第三种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处理,即在分类的基础上,将非给付型不当利润分为由受损害人的行为引起的利润和由非受损害人的行为引起的利润。对于支付类型不当利润和那些由受伤害的人的行为引起的。二,实践差异的原因分析根据规范,在不当利益纠纷案件中,因缺乏法律依据,应当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要件,该规则体现在第一次处理中。后三种处理方式,无论是按照否定事实处理,还是按照实体法分类,还是根据损益主导主体进一步分类,都是从无法律依据证明的特殊性要件出发,认为无法律依据难以证明,而是基于实体公平的考虑,改变了举证责任的分配。那么,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要件是否举证困难,举证困难是否需要通过改变举证责任分配来解决。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个评价性要件事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它不是基于一个具体的事实,而是基于各种事实的一种价值判断。在具体的证明活动中,不是证明对象,而是要求受害人证明其他基本事实,由法院根据证据进行评估认定。没有法律依据的基本事实不一定是不存在的事实。其次,根据规范,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不是从某一个案件的结果中推导出来的,而是从独立于每一个具体诉讼的抽象法律中推导出来的。概率原则、否定事实原则、公平原则等。都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原则,也不能为举证责任分配提供正当性。按照规范,在个别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举证难的情况,举证责任的转换可以解决举证难的问题。但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败诉风险的分配,属于立法事项,其适用应受到严格限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以举证困难为由进行转化。最后,除了证明责任的分配,还要注意诉讼中具体的证明活动。具体的证明活动和证明责任的分配共同作用,实现证明领域的公平。举证责任分配旨在通过立法合理性实现一般意义上的公平,而具体的证明活动则是在个案层面,通过便利证明行为、降低证明标准来调整和缓解证明难度,实现个案的实体公正。三。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路径要件不当在要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法律依据,应该适用规范,说无论案件类型如何,举证责任都应该由受害人承担。但考虑到要件没有法律依据的特殊性,其在案例证明活动中的具体路径也需要关注。在给付型不当获利的情况下,为了履行没有法律依据要件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应当事后证明给付对象错误、给付原因不存在的事实。对于给付对象的错误,受害人可以说明给付的具体原因和理由,指出错误给付的原因;对于后续不存在的给付原因,受害人可以证明基本法律关系的解除、无效或者撤销。在非给付型不当获利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的行为导致的不当获利,类似于受害人证明非债务偿还成立的给付型不当获利证明的路径。关于不当侵害权益的获利,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要件与其他三项要件在证明对象上有高度重合,在其他三项要件成立时也没有可以证明的法律依据,如果受害人证明自己一方受到了损失,对方获得了利益,对方实施了侵害权益归属的行为,则可以认定受害人已经完成对于其他不当非因加害人行为造成的收益,鉴于此类案件面临的困难,在具体举证活动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鉴于受害人的证明对象不明确,可以通过法官的询问等方式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从而缩小受害人需要证明的事项范围,使证明对象具体化;在证明过程中,运用间接证明、表见证明、事实推定和证明障碍来降低受害人的证明难度。受害人完成举证活动后,如果受益人主张新的给付理由,一方面应当要求受益人对新的给付理由作出具体说明;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主张在性质上是相反的,受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获利者提出的关于新的给付事实的证据能够动摇法官的评价,使法官对受害人的主张不再信服,就不是因为获利者不能证明新的给付事实,就认为获利者没有法律依据。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不当有利可图法律规定、不当有利可图无法律依据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不当有利可图法律规定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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