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包含,讨论!行政处罚立案前可以实施查封吗?行政处罚立案前可以查封扣押吗?立案是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前提条件吗?目前对这个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有人认为立案后才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包含,讨论!行政处罚立案前可以实施查封吗?
1.什么是立案?立案过程中的内部程序行政处罚也是必经程序。对于案件侦查来说,一旦立案,就意味着案件侦查的正式开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什么是癫痫?《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3)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和汇款;(5)其他管理强制措施。"
从上面可以看出,立案作为行政处罚流程的内部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调整的内容,而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他们地位平等,没有母子法律关系。
2.《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的发生,控制危险的扩大,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予以暂时限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暂时控制的行为。“查封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执行查封与行政处罚是否立案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
第三,《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目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它给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渠道。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还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些法律权利的确立,足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立案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和有关物品,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决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自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5.可能有人会说,立案前需要暂时控制当事人财产的,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事实并非如此。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的目的和功能不同,不能完全相互替代。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收集和保存证据。只要证据能够固定,先行登记保存就达到了目的。非法财产是否会流向社会,是否会发生危害,危险是否会扩大,并不是先行登记保存的作用和目的。扣押,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目的可能是防止证据毁损或避免危害和控制危险的扩大。所以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也不能用先行登记保存代替查封扣押。
结论:行政机关何时实施扣押取决于两点。一是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二是所面临的紧急程度是否足以达到必须查封、扣押的程度行政强制措施是立案的必要程序行政处罚,但不是实施查封的首要程序和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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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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