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法律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如何授予的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4 10:28:32

导读: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是如何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利”授予行政机关的?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2011)。

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是如何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利”授予行政机关的?

一、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

“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2011)。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由此可以推导出“行政强制执行权利”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权利是指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为实现行政决定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行政强制执行(右)和judicial 强制执行(右)差别很大。管理局有权执行生效的行政决定,即行政强制执行(右);同样,主管机关执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调解书是司法强制执行(权利)。

行政强制执行权利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受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律的调整。

至于强制执行的方式,是指主管机关在强制执行中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不说“强制执行方式”,就想到“拆除违章建筑”。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仅多样,而且与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也有很大不同。

行政当局执行行政决定的方式由行政强制性法律统一规定,并由其他具体法律补充。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方式有六种:1 .征收罚款或滞纳金。这属于间接执行中的执行刑;2.分配存款和汇款。这属于直接执行;3.依法拍卖或者处置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产。这也属于直接执行;4.清除障碍,恢复原状。这不仅是直接执行的方式,也是间接执行的方式;5.为表演而表演。这是安排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方式,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这属于间接执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法,必须由其他法律具体设定。

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执行的方式受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一般包括:1。拨款;2.改变价格;3.收入提取;4.拍卖和出售;5.强制交付;6.搬出房屋和土地;7.为表演而表演;8.双倍罚息;9.支付延期付款;等一下。

二。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国内是如何分配的?

行政机关是依法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组织,其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自然具有约束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法律确立的行政复议的行政原则(《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诉讼法》第56条)都表明了行政决定依法的未来效力。

但是谁来执行行政决定强制执行?这就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分配。我国法律采用了行政强制执行权力分配原则:如果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就拥有行政/[/k0。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这在行政诉讼中称为“非诉行政行为执行”)。由此形成了“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申请为例外”的格局。

确立这一原则的直接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2011)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诉讼法(2017)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同时,这一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法律已经赋予其行政作出决定的权利的情况下,不能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诉讼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处理行政机关向本院强制执行申请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批复([2013]合刑字第1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批复(法释〔2013〕5号

还必须指出的是,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授权法,仅限于“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无权在中国规定和发行行政强制执行权利。理由是国家行政机关与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属于宪法关系,这是宪法已经设定的。下列法律法规没有资格调整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3.我国有哪些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现在需要回答最重要的问题:中国有哪些法律授权行政当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经过我们的搜索和查询,至少以下现行有效的法律授权行政实施行政器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1)第44条直接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权力;(2)第45条直接赋予作出金钱支付义务决定的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处以罚款或滞纳金的权力;(3)第四十六条直接赋予行政机关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权力,以支付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经催告又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的罚款;(4)第50条和第52条直接赋予行政当局处理已经或将要危及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溢出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该法第51条直接授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未能在到期日支付罚款的一方处以执行罚款(罚款的3%加每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本法第一百零三条直接赋予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1)第40条直接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和间接执行纳税决定和罚款决定的权力;(2)第68条直接赋予税务机关对不缴或少缴税款实施强制处罚的权力;(3)第八十八条直接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和间接执行税务处罚决定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1)第六十条直接赋予海关执行纳税决定的权利;(2)第93条直接赋予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权力。逾期不执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可以依法抵减其保证金或者折价抵减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本法第100条直接赋予劳动部门行政对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罚款(加收滞纳金)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该法第二十一条直接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义务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该法第五十四条直接赋予海事管理机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该法第79条直接赋予交通部门拆除其他标志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该法第八十三条直接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治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该法第四十二条直接赋予了防汛部门强制拆除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该法第七十三条直接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动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该法第71条直接赋予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该法第55条直接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处置危险废物等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该法第五十五条直接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清理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本法第60条直接赋予消防管理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第六十五条直接授权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拆除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2)第六十八条直接赋予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本法第五十六条直接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政代为履行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该法第六十五条直接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该法第47条直接赋予海洋主管部门行政拆除违法设施、构筑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8年)。该法第四十二条直接赋予林业主管部门执行补植树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该法第40条直接赋予海上交通主管部门强行打捞清除沉没物、漂浮物的权力。

来源:法治咖啡屋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途径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如何被法律授予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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