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涵盖哪些内容,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范围病历唐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北京、西柏坡、天津六日游。回程时,唐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巴车,由曾驾驶从
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涵盖哪些内容,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方”范围
病历
唐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北京、西柏坡、天津六日游。回程时,唐乘坐旅行社安排的大巴车,由曾驾驶从机场返回。途中车辆爆胎,撞山侧翻,导致骑手唐不幸身亡。交警部门作出《道路通行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全责,唐某无责。事故事发后,曾某赔偿唐某亲属25万元。
唐某的7个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赔偿唐等人2万元;保险公司向唐某某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211041元。
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但认为本案查明了唐的死亡原因,即曾某驾驶公交车时爆胎,车辆撞山侧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旅行社的承保保险公司,自[/k2/]起代旅行社对唐的家属进行了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追偿权,要求曾赔偿211041元。
一审法院认为,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旅游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旅行社的责任并赔偿保险费的行为。本案查明,唐某死亡原因为曾某驾驶公交车时,车辆爆胎撞山侧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旅行社的承保保险公司,自事故起代旅行社对唐家属进行了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追偿权,要求曾给付211041元,法律上予以支持。
故判决:曾赔偿保险公司211041元及利息。
一审宣判后,曾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死者唐某与旅行社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安排曾某新驾驶的大巴车在从机场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唐某死亡。曾某驾驶车辆运送游客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在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对死者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因此得出结论:
1.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保险公司的索赔。
本案中,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该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曾某受旅行社安排,在接唐某等人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唐某死亡。曾某虽与旅行社无长期雇佣关系,但此次用车接送游客系旅行社安排管理,应属旅行社自身行为,即保险事故的发生系被保险人自身原因所致,曾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标的受损导致的“第三者”保险范围事故如何界定?
审核:赵颖、金晶
编辑:沈重阳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所承保的内容,以及如何界定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范围。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认识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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