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派出所行政案件的含义是什么?【PUFA 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十二:行政审判程序中检察机关监督法官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上一期我们了解了检察机关在行政审判程序中对
派出所行政案件的含义是什么?【PUFA 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十二:行政审判程序中检察机关监督法官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上一期我们了解了检察机关在行政审判程序中对法官违法行为的监督的程序范围、人员范围和监督方式。本期我们了解了行政审判程序中哪些检察机关法官可以监督。
第一,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
但不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一般来说,如果判决有错误,应该属于检察机关对生效判决的监督。但如果不是通过再审程序纠正,比如先予执行,当事人不能上诉,抗诉和再审建议检察机关不能监督,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第二,调解违背了自愿原则。
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以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监督;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检察机关。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起的诉讼不在法定期限内。
决定是否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登记。不能当场判断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收到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证明,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裁定书应当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不服裁决,可以上诉。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起诉讼,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基础。因此,检察机关通过对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的行为给予检察建议,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四、审判程序错误。
行政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三类案件,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案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解决纠纷,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此外,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案件。除上述案件外,适用普通程序,由人民法院详细审查事实,作出判决。因此,人民法院错误适用审判程序,对不合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予以监督检察机关。
五、保全、先予执行和中止执行
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裁定其违反法律
保全制度可以为当事人的损失提供暂时的救济,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而先予执行可以为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虽然保全和先予执行只是审判程序中的临时措施或行为,但错误仍然会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很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执行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违反有关规定,错误适用保全措施、先予执行、超范围保全、先予执行的,可以进行监督。
六。诉讼的中止
或者终止诉讼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原告死亡,要等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送有权机关说明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八十八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终结: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原因,超过九十日无人继续诉讼的,除特殊情况外,终止诉讼。
诉讼中止是审判程序的中止,诉讼终结是审判程序的终结,都给当事人和诉讼过程带来重要影响。适用不当不仅会降低诉讼效率,延长审判时间,还会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当事人在人民法院错误申请检察机关中止或者终止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监督。
七、违反法定时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解释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都有审理期限,对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也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关规定的解释,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45天,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再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人民法院违反上述审理期限而不延长审理期限、扣除审理期限或者中止诉讼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监督。
八、违反法律的送达。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人民法院未按要求送达法律文书,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审判决结果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影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如果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败诉。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在审判程序中有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隐匿、伪造、变造、故意毁灭证据、案件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和执行的,可以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通过两期的内容,相信你对检察机关如何监督“行政审判程序中的法官违法行为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或您身边的朋友被相关问题困扰,请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我们将共同努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行政诉讼更好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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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督规则行政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的;(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4)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规定处理的;(五)案件审理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六)裁定保全、先予执行、中止执行或者不中止执行的行政行为违法的;(七)中止或者终止诉讼违反法律规定的;(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九)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妨害行政诉讼的,属于违法行为;(十)违反法律规定的;(十一)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五条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程序中的法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和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总结:以上内容对于派出所的行政案件意味着什么。【浦发E站】12号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检察机关详细介绍了行政审判程序中法官违法行为监督的具体情况。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行政案件的意义有所帮助和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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