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3 11:21:33

导读: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行政复议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是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是行政性的,是行政机关的职权活动,针对特定的对象和事项,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极大的特殊性质。它既体现了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也体现了监督的法律关系。通过行政争议的解决,一方面保障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共同权益,具有行政监督和救济功能。

申请行政复议,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即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什么?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一并向复议机关申请附带审查。但附带审查申请的范围有严格限制,不能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只能是国务院以下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法规。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处理和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与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必须是与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相关方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利益相关者。行政相对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如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称为行政利害关系人。比如甲乙打架,甲方打伤乙方,警察过来对甲方进行500元的行政处罚,那么甲方就是行政相对人,乙方就是受害型行政相关人。甲方认为罚款500元过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乙方认为对甲方罚款500元过轻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化工厂A,位于河流上游,向生态环境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影响了B河流下游的农田灌溉,这里B是基于相邻关系的行政关联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比如某城市甲乙双方都打算开银行,向银监会申请金融牌照,但是只有一个指标。如果甲方通过,乙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里的乙方是基于公平竞争权的行政相关人。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的资格会发生转移:如果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除了申请人资格的转移,法律还设置了行政复议的代表人制度和代理人制度。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五人的,申请人数较多的,应当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中法定代理仅适用于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情况。

找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然后说说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如果被申请人是海关、财政、外汇、税务、国安等垂直领导的政府部门,只能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该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本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向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和该部门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申请行政复议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该组织的行政主管机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为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人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申请具体不服的,被申请人是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是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国务院特殊既不是被申请人,也不是复议机关,而是最终的行政裁决机关。这里的终局性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行政救济的终局性,到此为止;第二,司法排斥,司法机关无权审查国务院的行政裁决。

在行政复议中,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外,还可以有第三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组织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行政复议参加。在行政复议期间,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与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处理具体事项的法制机构。

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复议机关应当作出变更决定。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主要针对自由裁量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处罚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不相关因素,导致处罚畸重或者畸轻,虽合法但不合理,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的决定。没有可撤销内容的,应当作出确认违法的决定,同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不作为作出的,复议机关将驳回申请人关于法律不作为的申请;对于违法不作为,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履行无意义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决定。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复议终局裁决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自然资源确认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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