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件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最高法:案件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判例来源:民事审判裁判文书网!裁判要点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案件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最高法:案件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判例
来源:民事审判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1.《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础。”根据前述法律确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和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异议诉讼执行的规定,执行异议诉讼是为了解决强制执行程序中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外,本案外人同时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可以在/[ Case 外人执行异议诉讼中,同时请求确认购房合同效力、协助被执行人办理权属登记等诉讼请求,因与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不属于异议诉讼执行的审理范围,应予受理争议焦点潘根华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1)法释字第1033号。。。。。。。。本院认为,本案是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争议的焦点是潘根华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潘根华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基础。”根据前述法律确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和不动产物权登记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虽然易春生与盛恒基开发公司、盛恒基建筑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应当清偿,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易春生指定受让人名下,但协议双方均未办理涉案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自人民法院查封以来,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被执行人盛恒基发展公司名下。因此,潘根华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
(2)潘根华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够的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施工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但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用于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支付其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潘根华认为自己只是抹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不是涉案房屋所在主体工程的承包人。他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潘根华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对于潘根华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盛恒基发展公司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事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异议诉讼执行的规定,执行异议诉讼是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除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外,外人同时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与民事权益的认定密切相关,因此可以在执行异议的诉讼中一并审理和判决,而外人确认购房合同效力、协助被执行人办理权属登记的诉讼请求与排除强制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因此,本案对潘根华申请的确认,涉及到购房合同的效力以及盛恒基发展公司请求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权属登记事宜,不属于本案范围。
综上,潘根华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案件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费的收费标准的详细介绍,最高法:案件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你能了解案情外人。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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