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09,中组部发布最新公务员辞职规定(附申请表)公务员不是你想辞就能辞公务员想退出就退出。最近,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有五种内容。公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09,中组部发布最新公务员辞职规定(附申请表)
公务员不是你想辞就能辞公务员想退出就退出。
最近,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有五种内容。
公务员不能辞去公职的情况
有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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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行为,保护政府和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服务人民、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任免机关申请终止任命关系。
如有其他规定关于领导成员、监事、法官、检察官等辞职的法律法规。在公务员中,应遵循相关的规定。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组织路线和新时期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加强党对公务员班子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
(二)尊重个人意愿和严格审批相结合;
(3)合法流动与加强职后管理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
第四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负责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审批,以及就业限制期内就业的了解和核实。
第二章辞去公职的情形和程序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按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辞去公职:
(1)低于国家最低服务年限规定;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岗位未满国家规定发布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或重要公务尚未处理而必须由本人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规定的不得辞去公职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辞去公职申请表》。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二级调研员、相当科级以上职级的,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组织人事部门审核,重点审核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是否有限制就业的情况,并征求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保密部门等的意见。同时提醒其严格遵守就业限制规定,告知其非法就业的法律责任。
(三)任免机关审批,同意或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领导职务和职级。其中,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4)任免机关将批复发送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
(5)同意辞去公职的,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六)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和“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将批复送同级主管部门公务员备案。
第八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公务员之日起30日内审批辞去公职申请。其中,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审批。
第九条公务员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拒不办理正式交接手续的,予以撤销和辞退。
第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不被批准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公务员在审批辞去公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开者将被开除。
第十二条公务员与所在机构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约定的工作期限届满前,不得申请辞去公职。辞去公职的,应向所在地方机关支付违约金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管理局为申请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间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管理局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第三章管理和纪律
第十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将其人事档案转送本人户籍所在地相应的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根据具体人事档案工作相关规定。
我应该配合人事档案的转移。如果我不合作,我将承担后果。
第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被重新聘用的,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其辞去公职前在政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原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得接受其原任职务所在地区、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其原任职务下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其原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或者从事与其原工作或者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前款所称前职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的领导职务;原工作业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的工作业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在任职限制期内,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原任职机构报告任职情况。同时,原机关应当了解并核实其就业情况,确定其是否违反就业限制规定。
具有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等职能的省级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辞去公职后的公务员执业限制清单,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原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主管部门公务员。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其原机关责令其与接收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者限期终止非法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根据[/k1/]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从业人员在职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清退该从业人员,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从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期间,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和任职限制管理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辞职,除工人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XXX辞去公职的批复
3.关于不同意XXX辞去公职的批复
附件1
附件2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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