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治百科·普法词条|不动产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0 20:51:04

导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治普法百科词条 |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按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一旦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东西,包括土地和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治普法百科词条 |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按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一旦移动就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东西,包括土地和土地附着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树木和其他定着物。

一、不动产的含义和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法典并未定义不动产是什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房屋、树木和其他定着物。”

1.陆地

从法律上讲,土地是指地球表面及其上下两部分,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为“土地”,可以人为力量控制。中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海域

海域,是指中国的内水和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和土地一样,是没有止境的,所以必须规定其成为物权的客体。

3.地面上(海上)的固定物体

所谓地上定着物,是指固定附着在土地上的地上、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特定空间。比如住宅楼、办公楼、工厂、停车楼、地下室、单柱广告牌、桥梁、隧道、涵洞、地铁里的商店、车库、停车位、地下储油罐等。海上固定物体是指建造在海上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如码头、海上固定平台、海底隧道、桥梁、高架房屋、人工鱼礁等。

二。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如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不动产抵押权(如房屋抵押)。

所有权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财产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源于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且只需不动产即可设定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使用不动产的有限物权或一定范围和收益范围内他人所有的动产。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以动产、不动产或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一种受限制的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变更担保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根据抵押对象类型的不同,抵押可分为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在我国,不动产抵押是指当事人以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设定的抵押。

三。不动产注册系统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法定机关的委托,将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及其他依法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公示的活动。从事登记活动的主体包括: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委托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国家机关。不动产的登记对象仅限于不动产,而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应当登记的事项,应当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㈡不动产登记的有效性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分为两种模式,即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登记要件模式是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没有登记,不动产产权不会发生变化。登记对抗是指未经登记,物权变动可以依法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这是正式采用登记要件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

(三)不动产注册机构

应在注册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机构是指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一定管辖范围内办理权属和其他财产权利登记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的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实行全国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019年新修订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是目前我国对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最明确、最清晰的表述。

(四)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1.注册的更正

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经其申请,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由登记机关更正错误事项的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归属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异议登记,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对更正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异议进行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无效。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的特点是:异议登记不是物权本身变动的登记。当事人申请异议登记的主要目的是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防止物权争议中的不动产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在民事诉讼中确认自己的权利或者为直接更正登记收集更多的证据,从而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

3.预先登记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不动产的请求权而进行登记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买卖订立协议的,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具有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自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债权消灭或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预告登记的要件包括:一是有符合规定的预告登记对象,即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二是当事人之间有预告登记的约定;第三,登记机关登记在册。

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至223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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