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非法借贷罪已立案标准,最新,国出手!非法借贷构成非法经营罪来源:中国基金报“非法借贷”将被严厉限制!尤其是非法校园贷、套路贷要“冷静”。本基金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非法借贷罪已立案标准,最新,国出手!非法借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中国基金报
“非法借贷”将被严厉限制!尤其是非法校园贷、套路贷要“冷静”。
本基金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将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非法借贷诱发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
有六个要点值得注意:
未经批准定期向不特定对象放款,是非法经营罪。
这个通知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以及“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是什么意思。
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中,“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以贷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通知还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如果造成借款人或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也是一个指标。小伙伴要警惕贷款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情况。
具体规定: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实际年利率36%以上的非法借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笔非法借贷的有效年利率不超过36%的,不计入定罪量刑: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金额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累计非法放贷50人以上,单位累计非法放贷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累计非法放贷250人以上,单位累计非法放贷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此外,还规定了非法放贷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人数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特别严重”的标准的数额和起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违规放贷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按有效年利率72%以上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所称“接近”一般应当是相应数额和数量的80%以上标准。
向亲属、朋友、内部工作人员等特定对象借钱,不属于“非法经营”罪。
同意仅向亲属、朋友、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不按照本意见第一条定罪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非法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一并定罪量刑:
(一)通过亲戚、朋友、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为本单位内部人员,向其发放贷款;
(三)向社会公示,同时向不特定数量的人及亲友、内部员工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介绍费包含在有效年利率中。
规定非法借贷的数额应当以实际借给借款人的本金数额为准。如果非法出借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相关金额应当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
非法出借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均计入非法所得。
违法放贷行为未处理的,违法放贷的次数和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和违法放贷对象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
各种更重的惩罚
规定:为从事非法借贷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高利取金融机构资金用于贷款,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的人。,构成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以非法借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的。,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聚众、教唆、雇佣他人以滋扰、纠缠、叫嚣、聚众造势等方式强行讨债,单独不构成犯罪,但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酌情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述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严惩“黑”
如果涉及黑社会组织或黑恶势力,将严惩不贷。
通知:有组织的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的,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立案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认定为“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起点标准,可以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的50%标准确定;同时,符合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相应金额和数量的40%标准确定。
值得一提的是,该意见将于2019年10月21日实施。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借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释〔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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