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0 19:37:35

导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是否需要缴纳配套费契税一.政策审查1.财税[2004]134号2004年8月3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契税计税价值将承担人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是否需要缴纳配套费契税

一.政策审查

1.财税[2004]134号2004年8月3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契税计税价值将承担人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协议出售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承办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各种补偿费。

2.国税函[2009]603号2009年10月27日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是承受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成交总价契税进行评估,不得扣除前期土地开发成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契税

契税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交易价格;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4.城市基础设施匹配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收取的费用。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进行评估,一般以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

二、观点分析

1.财税[2004]134号文和国税函[2009]603号文都强调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那么,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取得土地使用权之间有因果关系吗?现实中,政府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契税后,会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可以办理产权证。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不动产权的办理显示土地使用权已经转让,全程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配套费。而且承办人已经有处置权,可以依法转让给他人。转账过程中无需支付城市基础设施匹配费。转让价格以签订的土地合同的成交价格为准,而不是成交价格加配套费。假设承办者不转让,那么他就要为自己的开发建设支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成本是合同价格加上配套费。假设受让方转让,不需要支付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成本就是合同价格。那么,土地成本由承办者承担多少呢?

2.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定义,按建筑面积收费,而不是按土地面积收费;新建、扩建、改建都需要征收。如果扩建改建时再交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费,是否也会算作土地成本?实践中,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需要办理五证。这项费用需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缴纳。未缴纳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这笔费用应该算作项目的开发建设成本。在时间节点上,土地契税支付义务发生时,不发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付义务,更不发生相应的契税配套费。

3.从历史背景看,过去政府卖地。政府将土地价格分为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分别收取。承办者支付所有费用后,政府将与承办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将土地证发给承办者。此时的土地成本就是财税[2004]134号文件中所说的全部经济效益。目前政府采取净地出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已由政府支付给相关人员和部门,承办者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函[2009]603号文件规定:通过“招拍挂”程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成交总价契税评估,不得扣除前期土地开发成本。招拍挂模式下,前期土地开发成本已计入土地成交总价,这也是对土地净出让过程中土地成本计算的进一步说明。

综上,笔者认为城市基础设施抚养费不应该交契税。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城市基础设施匹配费管理规定的收取,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匹配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了解城市基础设施匹配费的你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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