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10 13:29:15

导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生态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最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绝承担处置费用的,处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产、停产整顿,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发证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固体废物从境外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的,由海关责令退还固体废物,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应当与进口商就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回和处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越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非法进境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意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固体废物的,也可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至三倍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严重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至五倍计算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本单位所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预防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二十二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协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固体废物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返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或者虽未失去使用价值但已废弃或抛弃的容器内的固态、半固态、气态的物品和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质。经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按照固体废物鉴定标准和程序鉴定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

(5)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为具有危险性的固体废物。

(7)存放是指将固体废物暂时放置在特定设施或场所的活动。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九)处置,是指焚烧固体废物,以及用其他方法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缩小固体废物的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或者将固体废物置于

第一百二十五条液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对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控制适用相关法律,但不适用本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最新修订版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