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认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是什么?明确阳电燃气:关联企业数量较多只能一级披露子公司明阳电燃气:关联方较多数量只能一级披露子公司?-重要性和业务相关性原则[发行人概述]广东明阳电
认定关联企业的标准是什么?明确阳电燃气:关联企业数量较多只能一级披露子公司
明阳电燃气:关联方较多数量只能一级披露子公司?
-重要性和业务相关性原则
[发行人概述]
广东明阳电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电燃气”或“发行人”)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市创业板发审委审核。明阳电燃气主要从事新能源、新基础设施等领域用的输变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要产品是箱式变电站、成套开关设备和变压器。
[反馈回复]
关于同业竞争。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传伟控制的企业数量较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的情况”和“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仅包括控股股东控制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以及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发行人声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请发布:(1)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未披露其他二级以下下属公司的原因,相关二级以下下属公司的具体数量、类型及主营业务情况。(2)在关联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购销交易,部分公司上市的“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相似或重合(如泰阳惠科、京博洋等)的情况下,不讨论分析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说明“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结合关联企业的具体业务类型、产品类型,以及与发行人产品的上下游关系进行具体分析,说明认定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3)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5和《深交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5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讨论关联公司与发行人业务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或单方转让业务机会,关联公司与发行人业务之间的替代、竞争和利益冲突。请保荐人和发行人的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1)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其他二级以下下属公司未披露的原因,相关二级以下下属公司的具体数量、类型及主营业务情况。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未披露其他二级以下下属公司的原因。
(1)发行人已充分披露控股股东中山杨明控制的所有企业。
发行人的保荐人和律师已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企业进行了全面核查,控股股东钟山杨明仅有两级子公司,因此发行人已在本次发行首次备案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完整披露了控股股东(不含发行人)控制的所有公司。
(2)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数量较多,包括与发行人业务类型相似且无业务往来的较多企业。若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二级以下下属公司逐项披露,将占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较多的篇幅,投资者将系统了解发行人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结合上述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基于重要性原则及与发行人日常经营相关性的原则,并考虑到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简明性,同时参照参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601816。SH)、北京铁科首钢轨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569。SH)、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01048。SZ)和深圳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00。SZ)。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关联方披露口径,在本次发行首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选择以列表方式披露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第一层级和第二层级下属企业(除中山明阳及其控制企业外),以及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且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因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所作的披露考虑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信息披露文件的可读性和简明性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方式是合理的。2.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二级以下下属公司的具体数量、类型和主营业务。
(1)中山杨明,控股股东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山杨明只有两个层级子公司,没有二级以下的下属公司。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二级以下下属公司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公司共有4家二级公司(不含控股股东中山杨明),上述四家公司的下属公司(不含控股股东中山杨明及其控制的企业)总数为285家。按照业务板块和控制关系分类,这些公司的分布如下表所示:
【法律综合症分析】
以明阳电燃气为例,由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传伟较多控制的企业数量较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53家企业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仅包括控股股东控制的一级、二级下属公司,以及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审计机构要求发行人说明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未披露二级以下下属公司的原因。
中介机构按业务板块和控制关系对实控人控制的二级下属公司共计285家进行了分类,并进行补充披露,说明了实控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数量较多,包括与发行人业务类型相近且无业务往来的较多家企业。如果逐项披露占招股说明书的篇幅较多,投资者将系统地了解发行人的关联方。
考虑到招股说明书的可读性和简洁性,发行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基于重要性原则和与发行人日常经营的相关性原则,在本次招股说明书中,选择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级、二级下属企业,以及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且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中介机构认为,该披露方式兼顾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可读性和简洁性的要求,信息披露方式合理。
中介机构还解释称,参考了京沪高铁(601816)、铁客专(688569)、金鹰重工(301048)、汉数控(301200)说明书中的关联方披露标准。
笔者还检索了相关的类似案例,发现有些案例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时只限定披露与发行人的某些关联方,而有些案例解释由于企业数量较多,根据重要性原则,只披露各级下属企业子公司,或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或往来账户余额。笔者认为,关联方披露可以在尊重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核查工作仍然不可或缺。披露的信息应反映关联方的分类、汇总、归纳和整合情况。
[参考监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然而,国家控制的企业之所以相关,不仅仅是因为它们受国家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年2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两方或多方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权是指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共同控制是指根据合同对一项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只有在与该经济活动有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中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者一致同意时才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有权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但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企业的母公司;
㈡企业部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者。
(5)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者。
(6)企业的联营体。
(七)企业的联营。
(八)企业主要投资者及其近亲属。个人主要投资者是指能够控制或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键管理人员是指那些拥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导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与个人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业务时可能影响个人或遭受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于初始业务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6月10日修订)
问题16。报告期内,初始企业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作为一家拟上市公司,应该从哪些方面来说明关联交易,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在鉴证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平的商业行为。如有关联交易,应基于审慎原则检查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程序等事项,同时要求发行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联方的识别。发行人应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关联方进行识别和披露。
(2)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关联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及其他方价格进行说明和总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收入、成本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比例较高(如30%)的,发行人应充分说明并汇总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的收入、利润或成本等。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是否已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关联股东或董事是否退出关联交易审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关联方的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年12月31日修订)
7.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上市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前款所列法人的控股子公司;
(三)本规则第7.2.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2.4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7.2.3条第二款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7.2.3条第二款所述情形不构成关联关系,但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属于本规则第7.2.5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7.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自然人。
7.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签订协议或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现有本规则第7.2.3条或第7.2.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在过去十二个月内,发生第7.2.3条或第7.2.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关联企业认定标准的详细介绍。明确阳电燃气:关联企业数量较多是否只能一级披露子公司。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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