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号码,上海二中院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离婚50问”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22:36:14

导读: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号码,上海二中院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离婚50问》。申义和嘉实律师问:“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

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号码,上海二中院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离婚50问》。

申义和嘉实律师

问:“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调解不成的,应准予离婚。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以双方离婚为准。

问:什么是“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男女双方未按照《民法典》第1049条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已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问: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丈夫可以要求离婚吗?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争议,导致感情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不成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问:婚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有的财产”:

(一)一方从个人财产投资中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一方婚前获得的赔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统一的判定规则。法官在判决中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家庭住房情况等。如果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部分法官会对赔偿金的价值部分和补贴部分分别作出判决。一般将价格补贴部分作为承租人婚前个人财产,补贴部分作为共同财产;这种区分方法是合理的。

问: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婚前,父母一方为双方购房出资的金额如何定性?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问:结婚后,父母一方供双方购房的出资额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问:不离婚,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

(二)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治,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Q 10:子女上了大学,有没有权利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或者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的成年子女,或者因主观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除了孩子尚未成年,如果已经上大学的孩子不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他无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

问题1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1067条所称“赡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问题12:赡养费的支付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赡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如果你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你月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来支付。对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特殊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问题13:什么情况下母亲抚养两岁以下的孩子不合适?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二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亲请求父亲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其同住;

(二)有抚养条件,但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其他原因,孩子跟妈妈住确实不合适。

问题14:对于年满两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需要直接赡养。父母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二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要求直接抚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抚养:

(一)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由于儿童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显然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随子女生活的。

问题15:当男女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时,哪一方会优先抚养孩子?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如果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辈,则可考虑作为父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

问16:父母同意轮流直接抚养孩子。他们能支持吗?

当然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父母双方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同意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所以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可以考虑由男女双方轮流协议直接抚养子女,降低直接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难度。

问题17:什么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3)年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能力抚养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

Q 18: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改姓吗?

你不能。如果需要给孩子改姓,一定要男女双方达成共识,一起去公安部门。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为继母或者继父姓氏,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但是,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

律师点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59条只规定一方不得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但没有规定一方是否可以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改姓问题的批复》(〔81〕法民字第11号)认为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是不当的,但批复也指出,人民法院只能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而不能作为新的案件处理。此外,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改姓问题的批复》为依据的《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改姓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执(2002)74号),也已于2018年废止。所以,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把孩子的姓改成自己的。男女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一起去公安部门。

问题十九: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和《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请求撤销其监护资格,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问题20: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提到探视权,那么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探视权如何保障?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不涉及探视权,双方不能通过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就探视权另行提起诉讼。对于拒绝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相关个人或者组织,一方可以申请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子女的人身和探视行为不能强制执行。

问题21: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应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归属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买的,应予允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分割收益。

问题22: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应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23:已婚夫妇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其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应当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办理离婚。

问题24:离婚的正当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

问题25:起诉离婚有什么法律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在女方怀孕、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好的离婚案件,不予受理。

问题26: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离婚案件应该公开审理,除非一方申请不公开审理。

问题27:养老金账户中个人的实际缴费和利息是否可以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实际支付部分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28:生父与继母离婚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生身父亲与继母离婚或者生身母亲与继父离婚时,经其抚养教育的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仍应由生身父亲或母亲抚养。

问题29:对离婚案件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吗?

当然可以。(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准离婚的案件,经上诉,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判决。

问题30: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31: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一)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以及继承、赠与等合法收入。原则上归自己所有。

(2)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经认定属于共有的,按照各自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认定属于共同所有权关系,就享有共同财产的权利。如果查不出来,就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同平等享有。

(3)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共同所有。但有证据证明归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

问题32:婚外情涉及的礼物应该怎么处理?

(1)配偶一方将财产赠与或同意赠与第三人,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人请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

(2)一般情况下,合法婚姻的一方配偶以赠与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由主张返还财产的,应予支持。

问题33:男方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可以向女方要求损害赔偿吗?

当然可以。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侵权抚养。男方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赡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以支持。

问题34:离婚期间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时,法院会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九条精神,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不予离婚。

第三十五题: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兄弟姐妹能否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其代为支付的子女抚养费?

当然可以。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兄弟姐妹代替有抚养能力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抚养义务,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题:子女请求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增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支持?

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请求负担得起的父母增加赡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求已超过原数额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参照上述规定,离婚时,你承诺不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如果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但是,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了严重变化,足以维持孩子在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或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对子女确实增加的,可以依法判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问题37: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行使隔代探视权吗?

《民法典》没有规定隔代探视权。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第三条规定,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赡养或者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尽了赡养义务。他们定期探望孙子女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他们有权通过诉讼获得司法保护。因此,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符合上述条件的祖父母可以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

问题38: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抚养义务。事后他们能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父母赡养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协议方式终止其法定权利义务。

问题39:双方签订协议,以放弃家庭共同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怎么办?

放弃子女家庭共同财产和继承权是对其个人财产权的惩罚。如果没有无效的情况,法律承认其效力。子女放弃家庭共同财产继承的,免除赡养义务。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父母事后要求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应予支持。

问40: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可以要求免除赡养义务吗?

一般不支持。但父母对子女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当予以支持。

Q.41:一方实施婚外情、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的约定。并且在离婚时抛弃共同财产可以作为判决依据?

不能。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酌情照顾无过错的夫妻,平衡双方利益。

问题42: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能否以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虑利弊后,围绕解除婚姻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各内容既独立又相互依存,各条款的成立,尤其是对子女赠与的规定,往往是婚姻解除的决定性因素。故离婚后,赠与人以财产赠与权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子女条款的,不予支持。

Q 43: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会增值吗?另一方配偶可以要求分割增值部分吗?

婚后股票账户不操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而增值。

这种升值是自然升值,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操作的话,这个增值是主动增值,这个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后财产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意见认为,股票因市场情况变化而增值是自然增加,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44: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给另一方。赔偿金额应该如何计算?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婚后偿还的本息总额÷(购房时的房价+应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的房价÷2]。

对于该条,二中院熊燕法官认为,按照这种算法,出借人将分享对方婚前财产的婚前增值部分。所以“购买时的房价”应该是结婚时的房价。

问45: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事后,他们以借款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孩子们声称这笔捐款是一份礼物。应该怎么做?

父母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投资性质处于不明状态的,父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将投资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律师点评:之前全国各地法院都有很多判决,子女要证明出资是赠与,否则视为借款。

问题4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夫妻。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该如何处理?

首先,应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返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

Q 47: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配偶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

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处置继承权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或者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另一方配偶证明作为继承人的配偶放弃继承权,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其权益损害的,其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问题48: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考虑确定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

以下情况可供参考:

(一)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

(三)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量借款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有大额债务无法偿还,但仍继续放款的。

问49:什么情况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虑因素?

以下情况可供参考:

(一)借款期间家庭购置大额财产或者发生大额支出,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二)借款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和经营事项;

(3)债务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

问题50: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以下情况可供参考:

(1)借款期间,家庭没有购买大额房产或发生大额支出;

(2)债务发生时,债务人的配偶有稳定的收入,在夫妻不和、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能够维持家庭的正常开支;

(3)债务目的是指债务人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债的目的是指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

(5)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不享有投资经营收益。

总结:以上内容是二中院发布的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号码、上海“离婚50问”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上海离婚/[/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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