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22、法院:用人单位不能以疫情为由任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林箐通讯员王雅怡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爆发以来,部分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拖欠劳动者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22、法院:用人单位不能以疫情为由任意拖欠劳动者工资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林箐通讯员王雅怡
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爆发以来,部分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拖欠劳动者报酬,引发劳资纠纷。1.若公司在疫情期间以无法确定工资支付标准为由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员工将起诉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经济补偿,一审被驳回后提起上诉。8月2日下午,记者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工人的诉讼请求。
小李11年前入职一家公司,月薪8000元。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开始放假,通知小李于前年4月26日复工。小李工作到前年6月10日,期间大部分时间都在等岗。公司支付小李前一年1月至前一年3月的月工资1000元,但未支付其前一年4月至6月的工资。于是,小李以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驳回小李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申请后,小李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疫情防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企业客观上存在劳动报酬计算标准不明确,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虽然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小李疫情期间的工资,但小李未能证明公司恶意拒付疫情期间的工资。因此,关于小李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小李要求公司支付。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为,北京疫情在前年1月前尚未全面爆发疫情,公司仅于前年5月8日支付小李前年1月的1000元,既不足额也不长期。不是由于用人单位和工人对防治期间工资的计算标准有合理的认识偏差,所以公司
公司能否以疫情为由,不按时足额支付小李的劳动报酬?法官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肺炎北京市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指出疫情与劳动者对防控期间工资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理解偏差。只有经过司法机关仲裁或审判,才能确定是否构成欠款。本案中,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故员工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用人单位适用上述答案的前提是双方对劳动者工资标准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不能仅以疫情为由拒发工资,需要证明迟发或少发工资的认知偏差的合理性。公司虽声称受疫情影响,无法确定小李的工资支付标准,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工资标准上存在争议,且公司未能在停工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期即前一年1月足额支付小李工资。
北京市的《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用人单位停工、歇业的,应当按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期超过一个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和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或者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即使公司经营受到疫情的影响,小李上一年1月份的工资也应当按照正常的月工资标准发放。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显然不属于双方对疫情防控期工资计算标准存在合理理解偏差的情形。
本法官提醒大家用人单位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滥用“疫情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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