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7 15:11:31

导读: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在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格式条款的定义可以看出,它的

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在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格式条款的定义可以看出,它的主要特点是没有和对方协商。有学者认为,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应该是指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预拟条款都不能协商,而且在某些情况下,是因为一方可以不协商,或者放弃直接协商的权利,所以这些不协商条款不能直接确定为格式条款。

虽然合同相对人有签约或不签约的自由,但是格式条款的适用并没有完全否定合同自由原则。但在缔约过程中,对方毕竟处于从属地位,一般只能接受对方作出的格式合同,而不能与之协商。因此,格式条款限制了契约自由,容易在缔约过程中对弱势方造成损害。一般来说,消费者通常是弱势一方。正是因为格式契约的这一弊端,才需要对格式条款进行法律控制。

无效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本法第六章第一编第三节、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规定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意思表示不实的民事法律行为等。这些条款可用于格式条款的确定。

“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事由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比如某厂家在格式条款中规定,如果我公司销售的设备造成损坏,我公司只赔偿设备本身的损坏,不赔偿其他损失。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其中,不合理的免除或减少责任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和减责条款本身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免责条款和减责条款是否合理。比如A店说我们店的商品一旦售出就不退。同样,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是指合同约定的对方在正常情况下不承担的责任。比如合同中约定异常高的违约金。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比如某电商平台要求平台内商家二选一,禁止平台商家在其他竞争平台开店或参与促销活动。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由于合同千差万别,性质不同,当事人享有的主要权利也不同。主体权利的认定应考察合同的性质。比如某电商平台商家销售活体宠物,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收到宠物后,如果发现宠物患有严重疾病,只能更换,不得索赔;消费者在获得店家许可前,不得将宠物送往医院,否则医疗费用不予退还。

格式条款无效法律后果:

首先格式条款的无效不代表合同无效。如果一个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无效部分不影响有效部分,那么格式条款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无效。其次,无效格式条款可以由双方协商更正,无效原因消除后,无效条款变为有效条款。最后,在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折价、赔偿损失。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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