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7 11:10:18

导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的角色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发挥律师作用,强化司法权力,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的角色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发挥律师作用,强化司法权力,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方式相适应的审判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加强对审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

1.全省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和辩护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申请调取证据权、代理申诉权等诉讼权利,确保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切实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2.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律师阅卷室、律师休息室和停车场,为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的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阅卷、参加庭审、申请执行等事项;要加快完善信息化建设,通过律师服务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网上诉讼等方式,为律师提供集约、高效、智能、便捷的诉讼服务。依法保护律师的人身安全,律师进入法庭履行职责时可以免于安全检查。

二、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权力规范行使中的作用。

3.律师认为其辩护或者代理的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类案件”的,可以向被诉法院书面申请标注案件,要求法院和院长加强监督管理。受理上诉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标记。案件处于立案阶段的,由立案部门审查并标注;在审理和执行阶段,办案的审理和执行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和标记。法院和院长应当重点对标记为“四类案件”的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要求审判长、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

4.审判长应当全面审查律师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及相关证据,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公正作出判决。审判长向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报告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审理的重点和争议的焦点,如实反映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分析说明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是否被采纳。审判长因重大过失故意隐瞒或者忽略律师主要辩护、代理意见和主要证据,导致合议庭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审判责任。

5.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大力推进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将相关电子文件推送到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用于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和提交证据。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应当将律师辩护和代理意见作为案件讨论的重点。合议庭成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法官和审判委员会成员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并记录在案。

6.全省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通知律师在审判委员会相关会议上陈述辩护和代理意见,接受询问。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应通知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同时参加会议,民事、行政案件应通知争议各方代理律师同时参加会议,陈述意见,接受询问。被邀请的检察人员、律师接到被诉法院通知后未按时到会的,审判委员会可以单独听取已经到会人员的陈述和意见。

7.律师为了支持自己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别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确定的类别检索范围内的案件和案例提交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应确定和比较律师提交的案件和未决案件之间的相似之处,以确定它们是否属于类别。经鉴定比对,确属类似案件的,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被上诉法院应当参照判决,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或者被新的指导性案例替代的除外;如果是其他案件,被诉法院可以作为作出判决的参考。如果它决定不被用作参考,它应通过解释等方式做出回应。

8.裁判文书应当充分体现律师围绕案件审理焦点和争议焦点提出的辩护和代理意见。对于案情简单或者诉讼各方对律师意见无异议的案件,可以简要概括。对法官律师出示的相关证据是否采纳,是否采纳辩护和代理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证据不采纳、不采信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等表述,不经分析论证,不能直接作为结论性判决。

9.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评价制度,把法官是否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客观全面报道律师主要辩护和代理意见、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是否集中讨论律师意见、裁判文书是否认真回应律师意见作为案件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

10.全省各级法院要进一步畅通律师反映法院生效裁判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渠道,促进自由裁量权规范化。律师发现被诉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与最高法院、上级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的,可以向被诉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11.律师可以向上诉法院或者上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投诉、举报司法人员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立案登记制度规定,通过下达立案指标、限制立案数量、拖延立案、推诿立案等方式,阻止和限制律师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二)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过审判时限,案件久拖不决,裁判文书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财产保全和执行查封规定,超标准、超范围、超期限采取查封措施的;未及时检查、评估和处置财产的;违规发放和超时支付执行款;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依法中止、暂停、终止本执行程序、终止执行或者不恢复执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诉讼法规定,故意不收集、调取、保存证据,不进行鉴定、检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迫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故意毁灭、篡改、隐匿、伪造或者窃取证据材料的。

(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

(八)利用司法权力贪污、受贿、索贿。

(9)对律师和委托人态度冷淡、生硬、粗暴、横,司法作风恶劣。

(十)其他违法违纪、损害律师、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律师恶意投诉、举报的,处理投诉、举报的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12.全省各级法院要畅通律师申诉举报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申诉举报,并公开其联系方式。司法人员在工作中收到律师提交的申诉、举报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移交专门部门处理。律师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对诉讼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或提出意见和建议。律师的申诉和举报,由相关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第三,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的联络合作机制。

13.全省各级法院要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律师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水平。司法机关和律师协会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司法权力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

14.全省各级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合作,共同组织业务培训和开展调研,邀请优秀律师参与重点案件、裁判文书和庭审的评优活动,参与优秀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和优质案例库的建设等。,以促进法院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角色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帮助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