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活网二手市场58,桂林人别买了!上不了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0 14:16:33

导读:桂林生活网二手市场58,桂林人买了!卡上不去近日桂林交警发布的两起案例,让一辆低速电动车——“乐老头”再次进入大众视野。这些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可以遮风挡雨,因为价格低廉,使

桂林生活网二手市场58,桂林人买了!卡上不去

近日桂林交警发布的两起案例,让一辆低速电动车——“乐老头”再次进入大众视野。这些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可以遮风挡雨,因为价格低廉,使用简单,一度被一些人采用。但这种低速电动车的安全性能极不稳定。因此,2019年以来,桂林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管理规定,依法禁止该类型车辆上牌上路,“老头乐”逐渐退出市场。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仍有一些商家在出售存量车辆,一些“老人乐”也在二手市场流通。

购买这些车辆的市民“烦恼依旧”,他们往往不清楚或者漠视该类车辆是否属于禁区,最终导致不能上路行驶,消费者面临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这两则案例或许能带来一些启示。

消费者起诉商家“隐瞒销售”,胜诉。

市民陈先生从文某经营的电动车店以15000元的价格购买买了一辆有篷四轮电动休闲观光车。当时文某明确告诉陈先生,这辆车可以正常上牌上路。没想到,当陈先生去车管所备案时,却被告知电动四轮车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不能在车管所登记,没有上路资格等重要信息。

同年7月,陈先生起诉文某,隐瞒车无法上路的重要信息,存在欺诈行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先生的损失确系被告人文某隐瞒车辆无法上车牌上路的信息所致,故判决文某返还陈先生购车款13500元,并让陈先生返还早先的四轮电动车。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泉州,市民陶先生在被告人姜处花310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四轮车。但实际上,双方交接时,姜算了“糊涂账”,没有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帮助陶先生上牌,也没有明确告知陶先生该车其实是电动车,需要持驾驶证上路。不久后,陶先生驾驶该车在全州县城区黄贵路段行驶时,因无证且未购买交强险,被全州交警依法强制扣留。

陶先生将电动车销售处告上法庭。最终,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销售中有隐瞒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赔偿原告31000元,原告返还涉案电动车。

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两起案件中的电动四轮车都是“风靡一时”的低速电动车,俗称“老人头乐”车型。由于种种原因,“老人头乐”车型管理出现了一段时间的“真空”,导致一些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老人头乐”上路行驶。

但从2019年开始,桂林相关管理规定逐步完善,明确规定“老人乐”车型不能再上牌、上路。但也有部分消费者还蒙在鼓里,或者法律意识不强。购买此类车辆后,发现无法上路。虽然大部分消费者事后都完成了退款,但还是带来了很多麻烦,像陈先生、陶先生这样诉诸法律的案例也不少。

还有人买卖上不了牌的“老人头乐”。

容易引起纠纷,开车带来隐患,“老人乐趣”的市场越来越小。但记者调查发现,并没有消失。

记者在叠彩区群山花园小区附近的一个电动车销售点看到,三轮电动货车一排排地摆在路边,一辆带顶篷的二手“乐老头”也停在一旁出售。

记者询问后,店主很直白地介绍,这些三轮电动车也不能上牌,但销量还不错。“在八里街和乌石街一带,有很多菜市场和批发市场的老板,还有一些路边菜市场的摊主,他们买了这些三轮电动车在市场里搬家送货。”车主说,“我们都明确告诉他们不能上车,不能上路,但是买车的人都不太在意,说基本都是绕着市场走,市场内外都是,也是要生活的。”

至于带棚子的“老人乐”,车主说他们已经停卖新车很久了,因为他们都知道,因为上不了牌,上不了路,很难卖,但偶尔会有人把一些“二手车”放在这里卖。

“这些二手车很多也是‘砸’在他们手里的。车主转卖价格一般都很便宜,也有可能隐瞒车不能上牌或者上路的事实。一些不跑市区只跑县城的,或者不知道‘三无’汽车禁令的人,可能也会买。”店主说。

在走访中,记者还在开封路一家卖电动车的店里发现了一辆崭新的“老人头乐”。每辆车的价格只有6000元到8000元。车主直言,这些都是库存车,好几年没卖了。

店主说,自从不允许家用“乐老头”上牌后,销量下降了不少。而电动三轮货车销量相对稳定,买家并不太在意能不能上牌,因为拉货和送货都是刚需。

与此同时,记者注意到,这个市场上也有不少二手家用“老男乐”仍在销售。记者联系了多家卖家,给出的价格普遍比新车低50%左右,但这些卖家并没有告知这些“老男乐”不能再上牌上路。

已经买好的“乐老头”呢?

城市中的低速三轮和四轮电动车不允许上牌或上路,但这些车辆仍有少量交易和大量库存。那么,已经购买买了这种低速电动车的消费者,是否也可以通过诉讼拿回购车款呢?交警部门和法院部门公布的两个案例是否具有代表性?

对此,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黄律师分析,根据这两起审结的案件,以及我市仍有部分人隐瞒“三无”汽车不能上路上牌的禁令,销售低速电动三轮、四轮汽车的事实,可以从两方面看待案件。

一方面,如果销售人员隐瞒低速电动车“禁令”的相关内容,消费者购买车辆是以作为交通工具使用为目的,“隐瞒销售”构成欺诈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解除合同。此时,消费者可以整理购车账单和销售人员未告知禁令的证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销售人员在销售车辆时实际告知相关车辆“禁行”,消费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认定销售合同有效。之后如果车辆不能上路,车牌影响使用,与卖家无关,一切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无视‘禁令’的买卖双方更容易遭受损失。”

黄律师说。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还提醒,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基本都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出,允许商家销售。但这类在售产品一般都有相应的适用场景,只允许车辆在封闭的厂矿企业和封闭的景区行驶,而不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行驶。

因此,根据“桂林市区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这些待售的汽车仍然不具备上牌上路的资格。消费者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不要听信商家的话,盲目购买或上路造成损失。

提醒交警不要心存侥幸购买。

对于市内部分“三无”低速电动车仍在销售、可能违法上路的情况,交警部门表示,打击“三无”车辆的交警从来都不手软,也希望市民不要心存侥幸购买。

据介绍,针对“老头乐”等低速电动车的政策近年来已经非常明确。2018年5月底起,桂林已同意市公安局新增桂林本市市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措施计划项目。交警支队也正式启动了“桂林市区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2019年1月23日,三轮汽车和电动四轮汽车立法草案征求意见。

2020年2月1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市区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并设定两年过渡期,即自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逐步淘汰未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车型”。

因此,今年1月31日后,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的低速电动车不得注册登记。

另一方面,各交警部门将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各类违法行为纳入交警部门常态化管理。依法查处连续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违反交通信号、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等违法行为。

“三无”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

一直是交警大力整治的对象,

为了自身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定要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市民不要心存侥幸,购买“三无”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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