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并在举证期满后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依据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查明案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并在举证期满后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依据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份材料。当事人未在期限内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逾期提交的当事人材料,人民法院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将不予组织庭审质证,或者采取证据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处以罚款。
提供证据期限的目的是在庭审前固定争议点,规定证据,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想法”的弊端。
(1)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交答辩书,陈述对原告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通知书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人民法院可以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证明期限、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证明期限: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证据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决定举证期限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二审案件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不得少于10日。
5.当事人应当在期限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期限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追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期限。当事人反诉应当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提出。
7.当事人诉讼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证明期限。
8.当事人提交证明期限内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证明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证明,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证明期限。当事人在延期证明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期,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证据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被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全措施。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期限。
(2)证据兑换时限
1.适用当事人后,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2.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组织证据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并经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证明期限于交换日失效证据 当事人延期证明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的,交换日证据相应顺延。
4.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当事人反驳并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一般交换不超过两次。但是,对于重大、疑难、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交换证据的除外。
(3)解除新证据的时限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交。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2.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发表意见或者举证期限。
(四)证人出庭的期限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期限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如实作证、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讯问。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当事人交换时,出席作证的证人可以视为出庭作证。
3.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5)证明的意义期限:
1.可以防止当事人随时提出证据,或者在审理过程中突然袭击,导致案件争议不确定,反复开庭,程序动荡。
2.可以调动当事人提交证据的主动性,督促其积极履行举证责任,以利于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证明中应提供证据的相关规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提出证据自己的诉讼请求。”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k1/]的命题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本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适当延长。当事人未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予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予以训诫并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证据(以下简称证据 2019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举证期满后期限当事人将提供反驳证据或者提供/[/]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第二款规定:“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期限的证明,并通知其他当事人。扩展证明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综上,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法定证明期限内,申请延期的证明期限和法院酌情确定的证明期限;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法院可以视情况不予受理。
当事人逾期举证可能被法院采纳的情况
1。新证据
2019年证据若干规定施行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证据(2008年调整)(以下简称证据(2008年调整)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证明期限内提供,在延长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的(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理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未予准许,二审法院认为应予准许,根据当事人申请移送。”
“2008年部分条文调整”中“新证据”的定义在“证据2019年部分条文”中已被删除,但“新证据”的概念并未消失。证据中的部分条款虽然《若干规定2019》中删除了“新证据”的定义,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仍然可以选择沿用原来的表述,将“新证据”定义为“新发现的证据”。
(2020)辽02民段8276号——“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因其并非一审时提供,不属于一审判决后新发现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2。有客观的证明障碍。
修订后的《2019证据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规定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本/[/k0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理由/[/k2必要的时候可以听听对方的意见当事人。”
(2020)云05民段第563号——“上诉人提交的上述五组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前形成。经本院查询,上诉人主张,一审时之所以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上述证据,是因为上诉人的诉请是为了还钱,上述证据与本诉请无直接关系;其次,上诉人在广州,与其诉讼代理人在腾冲很难联系上。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在证据期限中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的规定,且当事人在本期限中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其次,上诉人一审明确表示三方没有退伙,这是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现在试图通过举证来推翻自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故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2019)第1161号01民军-"而陈海龙表示,由于一审时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不畅,一审时无法提供这些证据。本院认为,陈海龙未能在举证中说明并提供不提供证据的客观障碍。以上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当事人是否存在无法证明的“客观障碍”由法院决定,相应的证据需要主张这种情况的当事人提供。
3。没有法律上的理由但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
(2020)湘民初0105第3454号——“关于可否受理原告提交的证据延期举证的问题。本案审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和调查令。同日,我院判令其说明理由。原告主张因疫情不方便前往河南催收证据,以被告为相对人的其他交易对手受到损害。导致蓝天公司在前期配合警方调查类似案件时无法向原告披露相关细节,故未在期限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明期限内的相关证据,不影响其在证明期限内的适用。原告逾期申请延期举证并取证据存在重大过失,应予训诫。根据本案事实,原告引用的证据与本案基本事实相关,经被告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本院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逾期举证。”
综上所述,从本文提到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变化可以看出,对于什么是“新证据”,举证是否存在“客观障碍”,法院被赋予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利于维护实体正义。此外,对于逾期举证的案件,法院并不总是组织质证(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质证后可以决定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期限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的详细介绍,以及举证期满后提供证据的部分案例。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您了解期限变更诉讼请求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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