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工伤赔偿协议依法可予撤销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1 16:46:58

导读: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工伤建设用地补偿协议协议书范本,可以依法撤销。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劳动者与

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工伤建设用地补偿协议协议书范本,可以依法撤销。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带薪停工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8.4万余元。

葛某峰是山东省平原县恩城镇农民工。2019年3月15日,在某建筑公司施工的项目现场安装钢结构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葛某峰在医院住院32天后,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甲方(建筑公司)一次性结清并赔偿乙方(葛某峰)误工费、住院费、陪护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甲方支付后期伤情鉴定费、二次手术费、拔钉费;5万元赔偿金可在2019年10月1日前全部支付。伤情鉴定后,保险公司赔付的乙方部分会收取,与甲方无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为一次性终止协议,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的任何身体或精神问题与甲方无关”,葛某峰以协议约定的赔偿太少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后又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德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工伤补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如果该协议经审查存在明显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协议书约定建筑公司向葛某峰支付误工费、住院费、护理费等赔偿金5万元,明显低于法定赔偿标准,导致建筑公司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失衡,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内容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损害了葛某峰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工伤保险待遇正确。

最终,德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郑·)

■法官陈述■

本案补偿协议仅由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加盖建筑公司印章,不影响补偿协议的法律成立。法院之所以不支持赔偿协议的效力,是因为其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依法请求撤销。本案判决合法正确。

据悉,无论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2号)第十条,还是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释一号)第三十五条, 其规定如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前款约定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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